公益性的集合资金信托“冒充”公益信托
发布时间:2007-08-06   来源:《华夏时报》 陈婧   分享到:
“中国现在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准确地说只能称为‘具备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专家这样介绍。
日前,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国投)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益性信托已经募集结束,特殊的公益性质使得其在募集期就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与市场对公益信托产品的热捧相比,缺乏配套政策一直是热衷于公益信托事业者的一块心病。李旸介绍,在我国《信托法》中虽然有单独的一章来说明公益信托,但是并没有具体地说明信托公司应该如何操作。例如,公益信托需要具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主管机构和监察人,这些要素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资格审核的规定。此外,国外均对设立公益信托给予鼓励,甚至有很多国家是完全免税的,但我国在这方面也没有任何相关政策。“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公益信托就很难在国内开展。”李认为。(www.trustlaws.net)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公益性信托产品是指拿出一部分收益进行公益捐赠的信托产品,而这种公益性质的信托并非公益信托。根据相关资料介绍,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邢成认为,目前各家信托公司推出的公益性信托产品应准确称为“具备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虽然不是纯公益信托,但是这种尝试也是难能可贵的。邢成还指出,跟捐赠中普遍选择的基金会相比,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理财机构,不但能够使捐赠资金保值,还能够做到有效增值,“这跟基金会非专业、低效率的管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即便如此,业内人士对公益性质信托产品的发展仍不持乐观态度,业内人士认为,新两规实施以后,大家都在谋求新的业务拓展,对于公益信托的关注也增多了,但由于配套政策仍不完备,所以大规模实施仍有较大难度。
由于法规政策的缺失,各家信托公司实际上扮演的是拓荒者的角色。
资料显示,信托在公益事业方面的应用极为广泛。我国的春蕾工程、保护母亲河绿色希望工程、慈善基金会等,都是信托业可以介入的。而瑞典著名的诺贝尔奖金(基金)也是一项成功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公益基金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