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年综合资料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内部人员洗钱案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内部人员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将全国1040处电脑中心统一成一套系统,联网后,电脑中心很快显示账目存在4.85亿美元亏空。通过对账目分析,案发范围锁定到广东开平。这时,中行开平支行的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突然失踪,成为震惊全国的中行开平“10·12”案。公开资料显示,许超凡被认为是该案首犯,30岁时就当上中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沉迷于赌博,曾在澳门赌博4个小时就输了6000多万元人民币。1993年起,许超凡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结果亏损1亿多美元。之后,许超凡又与手下的副行长余振东、下属公司经理许国俊联手,先后从银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名义转出并转至设在香港的潭江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下。后来,许超凡升任中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余振东、许国俊相继接替他的位置。3人继续相互勾结掩护。三任行长10年间将4.85亿美元资金转移到海外。2001年10月13日,3人潜逃至美国。

案发一周后,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的逮捕决定书。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发出红色通缉令。从2002年12月17日到2004年9月,余振东、许国俊、许超凡先后被美国警方逮捕。2006年初,美国司法部对外宣布,对中行开平支行两位前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等人提起诉讼,另外三人分别是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之妻余英怡以及邝婉芳的哥哥邝华宝。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上2006年公布的文件显示,对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具体的指控包括15项罪名,其中多项在美国属于重罪。第一项指控为,五名被告涉嫌在1991年至2004年10月间从事诈骗活动,从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非法盗用4.85亿美元并向美国、加拿大转移犯罪所得。根据指控,许超凡和许国俊在香港成立了多家空壳公司,通过“地下钱庄”以及开办多个银行账户把资金转移到这些空壳公司。第二和第三项指控认为,这五名被告涉嫌从事洗钱,从1998年到2004年10月间转移其所盗用的巨额公款,主要渠道就是通过拉斯维加斯的赌场。在第四到第九项指控中,许超凡和许国俊各受到三项伪造签证指控,涉嫌通过持有虚假美国移民签证进入并在拉斯维加斯停留。在第十到第十五项指控中,许超凡和许国俊的妻子邝婉芳、余英怡各自受到三项伪造护照罪的指控,尤其是使用“以虚假陈述”获取的美国护照进入并在拉斯维加斯停留。

     二、案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某、余某等人潜逃境外,震惊全国的金融系统特大案件浮出水面。在此案中,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内部人员盗取联行资金作案时间长达10年,涉案金额高达4.85亿美元。涉案人员、企业众多。许某、余某等人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开平中行为核心,会计、信货联行管理要害岗位人员为骨干,辐射上级分行及外部企业人员的犯罪团伙。而且1993年至2002年期间开平中行三任行长“无一幸免”,内部中层业务骨干和经办人几乎都有牵连,部分地方党政负责人也涉及其中,充分暴露出该行存在内部风险控制的问题。

三、监管处罚及司法裁判

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的办案人员,成立了“10·12”专案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令。2002年12月,余某在洛衫矾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04年2月,余某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某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004年4月17日,余某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镰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2006年3月3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2004年,“二许”在美国堪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二许”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退还涉案赃款。他们的妻子也分别获刑8年。至此,震惊全国的中行开平案终于告一段落,出逃北美的三个主犯无一逃脱法律的制裁。

四、案件反思

    (一)上游犯罪的范围直接决定反洗钱的效果。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前,当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四类,本案的上游犯罪主要为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因而本案主犯余某虽然在美国被认定犯有洗钱罪,但在遣送回国后未被判处洗钱罪。这种情况直到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方才解决,此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増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这也反映了我国对于打击重大腐败和金融犯罪案件的决心。

(二)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足是长期作案未被发现的重要原因。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从三任行长到部门骨干的众多内部人涉案,足以说明行反洗钱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因此,要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及时发现内控制度的漏洞。商业银行应定期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送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洗钱风险分类、客户资料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内控制度,由主管部门对这些制度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对于非现场检查所查出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通加强教育和行政处罚等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管理。

(三)“地下钱庄”洗钱活动取证困难,而处罚却较轻。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投入大量精力,千方百计取得“地下钱庄”洗钱线索和证据,但实际司法判决“地下钱庄”打击力度明显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给犯罪分子造成“侥幸心理”,并留下重操旧业的隐患。

()跨境司法合作震慑外逃腐败分子。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贪污腐败分子外逃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引渡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些欧美国家成为“贪官乐园”。外逃贪官中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开平案两主犯在美国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的重刑具有重要意义,它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让外逃人员不能逍遥法外,表明在不能将外逃犯罪嫌疑人引渡或者遣返回国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依然可以使逃犯在当地被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