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托员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按照委托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将“长安信托·稳健21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稳健21号”)1.6亿元信托资金用于认购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柏瑞”)发起设立的专户资产管理计划,专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不包括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10%。后项目到期,资产管理计划未按期兑付,长安信托发现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被超限投资于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私募债,该债券为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总额为1.6亿元,累计在该债券的投资规模为100%。经长安信托核查发现,长安信托与华泰柏瑞所持有的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不一致,华泰柏瑞所持有的资产管理合同允许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单一债券的比例可为该类债券发行规模的100%。
2015年9月,长安信托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员工刘佳宇在担任信托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刘佳宇、雷永忠、姜日新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提起公诉,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然人刘佳宇于2009年11月与长安信托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北京业务一部信托经理,负责信托产品的设计与尽调、发行与期间管理。
2013年5月,刘佳宇在负责长安信托“稳健21号”项目时,接受陈海华请托,违背计划委托方长安信托不允许将资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长安信托与华泰柏瑞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过程中,伙同陈海华修改长安信托用印完毕后交付给华泰柏瑞用印的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限制条款内容(具体操作手法为:刘佳宇首先按长安信托的要求制定合同,并经长安信托法律审查部门审核后用印,取得用印完毕的合同后,将其中约定投资范围限制性条款的那一页抽出来,替换为其私自更改的一页,把原合同中投资范围限制性条款“不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更换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并删除这句话下面的三段关于证券评级方面的限制,将整页行距加大,然后把这份换页更改后的合同寄给华泰柏瑞。华泰柏瑞用印后又寄给刘佳宇,他又将原来不允许投资私募债的那一页换回,交回公司存档),导致华泰柏瑞以长安信托托管的1.6亿元认购了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事后,陈海华委托他人送给刘佳宇好处费50万元。
2013年7、8月至2014年初,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私募债,一直未被成功认购,姜日新与上述两家公司联系表示可以帮忙找人认购。2014年3月左右,姜日新让雷永忠找人询价和认购,雷永忠向刘佳宇进行询价,刘佳宇应承并向二人索要募集资金2%的好处费,得到二人的应允。后雷永忠借用北京新京方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资质,作为长安信托“长安信托·稳健27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稳健27号”)的投资顾问,与长安信托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刘佳宇利用其负责信托计划的职务便利,违背计划委托方长安信托不允许将资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要求,在长安信托与华泰柏瑞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过程中,以相同的操作手法修改长安信托用印完毕后交付给华泰柏瑞用印的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限制条款内容,后将空白投资指令书交给雷永忠签章,重新填写认购对象和认购金额,指令华泰柏瑞将长安信托托管的2.5亿元认购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4.475亿元认购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事后,刘佳宇、雷永忠、姜日新三人伪造虚假的资产估值表提供给长安信托以掩盖资金实际投资方向。2014年5月,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姜日新提供的公司账户转款共计3385万元,姜日新向刘佳宇指定账户内转款共计1250万元,其余钱款由雷永忠、姜日新占有和分配。
2015年12月,刘佳宇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雷永忠、姜日新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基本事实。陈海华被另案处理。
二、案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长安信托的内控体系在建立、实施及运行、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一是合同签署环节未设置双人面签机制,投资指令用印归档缺乏审核监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定期更换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空白凭证等的管理,重要事项不得由一人独自操作。案例中合同文本的拟定、签署盖章的发起、对外沟通交流均由一人主导,投资指令用印归档缺乏管控,存在严重的内控缺陷。
二是未有效开展信托计划投后管理。未设置除信托经理外,其他相关职能或人员对投后项目专门进行跟踪管理,未开展实质性投后检查,未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托管资金去向,导致公司对违规配资的实际资金流的流向全然不知,仅在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还款时才被动知晓和调查此事,暴露出投后管理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安排。
三是内部审计监督部门未发挥应有作用。案例中资产管理合同有其特殊性,属于授权委托合同,而非一般实物交易类合同(一般实物交易类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会在业务层面进行多次对接,难以用阴阳合同长期欺骗双方),应关注该类业务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较高。该信托计划存续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公司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信托业务进行检查、评价和纠错的过程中,未针对代理资金业务的资金运作等进行专项检查。
(二)员工行为管控不到位
案例中的长安信托员工无视职业操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突破法律底线,利用自身对项目的管控权索贿受贿,投后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薄弱,未切实履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职能,暴露出长安信托对员工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和监督,员工风险警示教育不够、行为管控不到位。
(三)同业投资风险管理不审慎
案例中北京新京方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资质出借予雷永忠,并对稳健21号投资顾问合同、稳健21号投资顾问合同未经审查即配合用印,但该公司未向长安信托提供过投资顾问服务,也没有实质业务往来。后雷永忠通过填写空白投资指令书并签章,向华泰柏瑞发出虚假指令,致使托管资金被超限使用。北京新京方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其公司管理、专业能力、员工职业道德等存在严重缺陷,暴露出长安信托未对所合作投资顾问机构审慎考察、评估,同业投资中设置财务顾问流于形式、风险管理不审慎的问题。
三、监管处罚及司法裁判
2019年1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佳宇身为长安信托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雷永忠、姜日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长安信托工作人员刘佳宇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系共同犯罪。判处刘佳宇有期徒刑7年6个月,姜日新有期徒刑1年7个月,雷永忠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四、案件反思
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查找漏洞,补齐短板,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做到“有规必依,违规必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认真落实以下监管要求:
(一)加强内部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制定覆盖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和信托终止与清算等各个环节的信托业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不断进行评价、完善,使各项业务的开展、管理、风险防控有章可循。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特性,对各项业务的受理、资金运作、财务核算等环节采取控制措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规范合同管理。针对合同签署与管控等风险高发环节,信托公司可引入除经办部门外其他职能部门对接,严禁采用“单线联系”的合同对接方式,以防止合同条款被私自篡改。在合同盖章签署环节,可采取在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使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以及双方在合同重要条款处盖章等措施,减少已签署合同被篡改的可能性。严格杜绝空白文件随意用印。
(三)加强投后管理。投后阶段应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对投后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明确要求同业合作机构以对公的形式将真实、准确的投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等资金管理报告定期呈报信托公司审阅。必要时,信托公司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可采用诸如询函证、电话回访等措施来检查资金真实投向及合规性。
(四)实施审计及反舞弊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反舞弊政策及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员工增强案件防范意识。加强对基层业务经办人的监督管理,完善岗位制约机制,轮流对各部门/岗位实施必要的独立审计,以降低舞弊风险。
(五)强化同业投资风险管控。严格甄选同业合作机构,注意防范虚设顾问机构,检查签署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严格落实同业投资穿透式管理要求,规范会计核算、风险计量,确保风险实质与风险权重相匹配,足额计提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