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5月,甲公司在某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每月将现金存入该账户。后银行开始提供上门收款服务业务,派业务员乙前往甲公司提取现金,由甲公司业务员开具送款单给某银行,并在送款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确定账号以及存款数额。2001年8月,某银行为了规范上门收款业务操作,实行由牵头行统一组织上门收款,故某银行停止上门收款业务,但甲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乙在此期间,仍到甲公司进行收款,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甲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私章以及购买支票划账等方法,多次将甲公司交给其入账的共计400万元款项占为己有。2003年1月,甲公司转账时账户余额不足,才发现其存款被挪用。乙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退赃47万,余款没有退赔。甲公司遂起诉某银行。一审法院判决,某银行支付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甲公司。某银行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如下:甲公司自身存在重大失误是乙屡次得逞的主要原因,并且甲公司在长达一年零四个月时间内未到银行对账。乙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存在明显瑕疵,如没有银行盖章,多张送款单上加盖“收妥作实”,甚至个别加盖“转讫”章,部分送款单有明显改动,甚至一张送款单上仅有乙的签名。甲公司曾委托乙将存款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其关联企业,由于乙占用了资金,只能暗中归集资金办理支付,委托日期与实际支付日期不符。所有这些情形,甲公司理应察觉,但由于其自身疏忽,并未发觉,导致乙疯狂作案。因此,须根据过错分担责任。二审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案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1.银行员工乙利用职务便利和甲公司的日常往来取得的信任,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甲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人员私章以及购买支票划账等方法,多次将甲公司交给其入账的款项占为己有。由于员工乙的行为,造成了银行巨额损失,反映出涉案银行对黑恶势力、黑恶行为认识不够,日常对员工扫黑除恶教育的不足。
2.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银行未对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加之事后监督和审计工作不彻底、不到位,致使客户基于对银行及工作人员的信任,多次上当受骗,造成巨额损失,并导致银行声誉受损。
三、监管处罚及司法裁判
乙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退赃47万,余款没有退赔。甲公司遂起诉某银行。一审法院判决,某银行支付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甲公司。某银行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四、案件反思
该案的发生源于贪念。金钱的诱惑和心存侥幸会使一些思想意志不坚定的人铤而走险,但该案也暴露了某银行存在的内控问题。从降低操作风险的角度,应由双人经办业务;在取消业务人员权限时,应当告知客户。在思想层面上,应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员工责任心以及法律意识,提高抵御遭受拜金主义侵蚀的能力。在制度方面,应完善员工行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员工增强案件防范意识,主动抵制、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树立遵章守纪、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