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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信托员工贪污罪案

甘肃信托员工贪污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甘肃省检察院公布消息称,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甘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杨栓军等17人立案侦查。

根据调查显示,甘肃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杨栓军与业务部门项目经理林粤分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之便,与汇宝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英共谋,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将杨栓军洽谈完成的河北钢铁集团九江线材公司贷款项目等8笔信托项目虚列为汇宝银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巨额投资顾问费共计491.22万元。

甘肃信托计划财务部员工刘敏与业务部门负责人杨栓军共谋,将中山交通发展集团公司贷款项目虚列为汇宝银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骗取投资顾问费170万元。

甘肃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杨栓军与业务部门项目经理林粤以杨栓军同学祁某某名义注册成立北京维丰裕投资有限公司。并将杨栓军洽谈完成的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项目等6笔信托项目;林粤洽谈完成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项目等4笔信托项目虚列为维丰裕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公司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447.78万元。

案发后,杨栓军退缴维丰裕公司对公账户上的涉案款207万元,杨栓军退缴涉案款50万元,林粤退缴涉案款146万元。

二、案件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案防管理,员工行为管控不到位。甘肃信托相关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突破法律底线;公司管理中也暴露出员工风险警示教育不够、案防管控不到位的问题。

(二)项目审查、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效果不佳。杨栓军、林粤等人在违法违规操作过程中,相关项目审查部门和审计部门可能未能及时发现,暴露出甘肃信托在项目部分环节的审查和监督流于形式。内控管理中暴露问题不彻底,薄弱环节找不全,往往会使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较长时间积累蔓延而未能发现。

三、监管处罚及司法裁判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杨栓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林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止)。

三、被告人刘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止)。

四、被告人张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五、扣押在案的赃款共计人民币40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六、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反思

所谓融资回扣,并不是合乎法规的权宜之计,而是融资人员中饱私囊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所在信托公司的利益和社会的运行成本。正是因为信托融资潜规则的存在,导致一些原本手续不全、信用度不够的项目能够低成本通过审批,获利的是相关利益方个人,而一旦项目出现兑付危机,损害的是信托公司的利益和持有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