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案例一:张某系**银行客户经理。2013年至2014年9月,张某称可为客户办理转贷业务且安全性高,以每月1.2%至3.2%不等的利息向林某、李某等10人吸纳资金,再以每月3%至3.6%的利息转借给陈某,由陈某经手将款项借给福建**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福建**金属机械有限公司、福州**动力有限公司用于企业转贷业务。期间张某向他人吸收资金共计2663万元,后因上述企业无法归还借款,张某资金链断裂,造成林某、李某等十人经济损失2167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案发前有归还部分被害人部分款项,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责令张某继续退赔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898万元。
案例二:2008年至2014年,邵某在**银行工作期间,以月息一分五,向王某借款670万元,资金用于10余笔过桥垫资项目,2014年4月30日之后,邵某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赌博,此外,2012年至2014年10月间,邵某虚构“过桥垫资”、外汇买卖等投资项目及合作投资等事实,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某等人钱款共计1000余万元。法院审理判决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冻结的款物依法予以没收、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二、启示
“过桥”,一般是指企业为按期归还金融机构贷款,尽快获得续贷资金,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向非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等第三方短期性融资还款,随后立即向金融机构申请新的贷款,审批下来后再将之还给过桥方,同时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报酬。
金融机构员工往往最容易获知企业“过桥”的紧迫性,撮合“过桥”往往成了金融机构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经营机构负责人的一项“灰色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如果企业确已丧失还款能力,那么放贷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企业通过“过桥贷款”来归还旧贷款,只是暂时掩盖不良贷款,推迟企业风险的暴露。
金融机构员工利用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在客户资金紧张时,利用自己在金融机构工作的高信用度,以个人资金或归集他人资金为客户提供“过桥”贷款,而归集资金通常涉及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一旦出现金融机构收贷,或金融机构无法正常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员工作为资金掮客将背负巨额债务,将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诈骗罪等多类刑事犯罪。案例2中,银行员工邵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企业“过桥垫资”等项目,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最终被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