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商、兼职典型案例
一、警示案例
案例一: 2022 年 7 月 22 日,北京银保监局挂出的一份行政处罚 信息显示,中信信托因三项违规被给予 130 万元罚款,其时 任员工李 X 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2021 年年初,中信集团官网公示李 X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 籍的消息。经查,李 X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 以“业务干部”自居,忘记党员身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违规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违规从事营利活 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生活腐化堕落;将 金融资源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违 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二: 厉某系 XX 银行湖北谷城支行案例一行长,同时在外承 包经营陶瓷厂。2016 下半年,因陶瓷厂经营亏损,厉某遂利行长身份向谷城县多家中小企业主及小额贷款公司以高息 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涉嫌伪造《理财产品认购合同》,向 他人许诺高息销售理财产品,还以该银行名义为民间借贷提 供担保。2018 年底,陶瓷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链断裂,涉及 资金高达 1.2 亿元。厉某潜逃后被警方抓获。
案件三:杜某系 XX 银行聊城分行客户经理。2015 年,该行内部检查发现杜某自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担任 XX 纺织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 年 6 月 2 日,该行以内部关规 章制度给予杜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杜某随后依次向聊城市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请仲裁、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 诉、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解除劳动合 同的处理决定,但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二、启示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职”〔2014〕57 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 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 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3 号)第四条要求,“金融机构要狠抓人员管理,强化常态化异常行为监测排查。不少银行机构运用智能化、网格化手段加强员工行为的精细化管理,今年以来,员工网格覆盖 率、格长日常排查履职率和排查记录异常人数均有显著增长。但部分银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有效性不足,案件风险事件频发。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岗位有效制衡,规范不相容岗位管理,严格落实重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及任职回避等监管要求,将相关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中。要强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等行为。要提升操作风险的监测预 警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针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要丰富监测手段建立更为严格的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处理,提升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规矩意识。”
金融企业员工“兼职”的表现形式包括:1.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 2.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 合伙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员工在外兼职或投资行为,一方面与员工尽职履责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也为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实现利益输送提供可能,导致员工道德风险,埋下案件隐患;更有甚者,可能利用其金融从业人员的特殊身份以及对信托业务及内部审批流程的了解,打着公司旗号,违规销售、违规担保、非法集资、参与民间借贷等。公司应深刻认识员工兼职行为的危 害性,强化合规意识,开展员工行为教育,并按照“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员工违规兼职管理、排查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