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年综合资料
老年人适当性义务案例

一、案例简述 

  1.2016年10月,某证券公司发行资管计划,用于向某科技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属于中风险产品。 

  2.林某某系一名年近70岁的退休老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其文化程度为不识字。 

  3.在该证券公司的推介下,林某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缴款120万元。销售过程 中,某证券公司通过《问卷调查》对林某某进行了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显示,林某某对于债券、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的了解程度勾选了“全部都很了解”,证券投资经验勾选了“10 年以上”,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勾选了“有较为丰厚的积蓄并有一定的投资”,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勾选了“我不介意亏损”,问卷结果将其分类为进取型投资者。 

  4.后某证券公司多次发布资管计划风险提示公告及无法按时兑付公告。 

  5.2020 年 5 月 19 日,监管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向客户发送的资产管理计划宣传推介短信存在夸大宣传、未充分提示风险等问题。

  6.2020 年 8 月 11 日,监管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况。

  7.林某某要求证劵公司赔偿 84 万本金损失和利息 

二、争议焦点

 证劵公司对林某某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 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决定,某证券公司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况。因此,某证券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未能完全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同时,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资管计划的风险控制上应当尽到专业审慎的注意义务。但本案证券公 司在发起、运作和管理涉案资管产品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在签订和履行涉案资管计划时,没有全面、详尽、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公司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 

  林某某在资管计划终止后未获清偿,综合相关事实, 其损失已经客观发生。结合某证券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某证券公司对林某某投资本金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四、启示 

  1.资管销售机构需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老年人客户的真实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容忍意愿进行调查。 除了客户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自甘风险外,一般老年人的风评与其实际情况明显时,因销售人员进行误导 的可能性较大。 

  2.对老年人不能仅以表面填写的风评问卷为准。建议财富管理事业部对自评为高风险认知能力的老年人加强 复核,以防产生诉讼与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