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年综合资料
信托产品违规推介及不当言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一、案例及法院判决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个典型案例。投资者柳某在广州市某银行某支行斥资百万买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 不满到期后几乎“零收益 ”起诉案涉支行和银行人员索赔。

      一审法院认定某某银行已尽责,驳回起诉。但二审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变相保本 ”等证据,判决银行方面支付 相应赔偿款 53495 元。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柳某最终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原因在于连某作为某某银行工作人员 向其许下了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虽然连某指出,其回复内容 仅针对柳某提出的“ 多了对半分 ”的询问内容,不涉及其他,但结合连某此前在向柳某推介其他理财产品时同样作出保 本保息的承诺, 以及柳某在发现案涉理财产品未能获得 25% 的预期收益而向连某讨要说法时,连某并未作出否认回应的 情况,可以认定连某确向柳某作出了保本保收益的刚性兑付承诺。

      连某作为信托计划产品的代销人员,许下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就属于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具有保底性质的条款,此条款违背了金融投资领域的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 因此,柳某与案涉支行之间成立的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二审法院还指出,连某是案涉支行的理财经理, 向柳某推介案涉理财产品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应对连某的职务行为 承担相应责任。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支行在销售案涉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除对柳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 评估之外,并未向柳某姬充分说明案涉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没有审慎履行合理推介、适当销售的义务,导致柳某姬依照错误信息购买了案涉理财产品,造成损失,某某支行对 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投资者柳某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盲目轻信银行业务人员选择的理财产品,亦存在过错,也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案涉支行向柳某支付损失赔偿款(柳某姬的利息损失)53495 元。

      对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目前来看,法院已普遍支持微信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依据《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一般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也被归入书面形式的证据。


二、启示

      1.近日有多名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因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中含有误导性表述,被监管处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严格规范,不仅仅是保护金融消费者,也是在保护每一家金融机构,更是在保护每一位金融从业人员。

      2.作为信托从业人员,在营销过程中要做到:一是要了解你的客户,二是要了解你的产品,三是揭示风险,四是要提出匹配建议,五是不得公开推介信托产品。

      3.作为信托公司,要加强员工销售行为管理及员工网络 行为管理,具体包括:

      (1)禁止公开推介: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信托产品推介。任何公开宣传信托产品信息、诱导投资者购买的行为均构成违规。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托公司在进行产品推介时,需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确保推介对象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得向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对象推介信托产品。

      (3)加强培训和日常宣教,规范员工销售行为和网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