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管层下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将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信托公司表内外资产余额认购以及文件规定的另外四种途径,基金将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该征求意见稿表示,管理办法将自10月起施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发起设立,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据了解,基金公司的职责,除了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还包括:监测信托公司风险,向监管部门提出信托公司监管和处置意见;负责基金认购者的权益保护和基金的清算偿付;核查基金认购者的基金认购和基金使用者的基金使用、偿还情况;以及接受监管部门委托,托管被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的信托公司,参与其资产处置和机构重组。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认购基金部分,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认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资金信托认购的基金中,属购买市场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认购;属融资性资金信托的,其基金由融资者认购,在每只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发行终了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基金使用应当遵循化险救急、有偿使用原则,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机构重组和短期流动性救助。
意见稿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请使用基金:一是信托公司经营正常,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因单只优质资金信托计划到期,融资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资金,信托公司拟短期接盘而缺乏流动性支付的;二是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资产实力较强,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但单只出险资金信托计划因存在卖者尽责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赔付而流动性赔偿能力不足的;三是信托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股东退出或行政关闭,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影响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四是信托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重组,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危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五是需要使用基金的其他情形。
另外,信托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股东退出或行政关闭,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影响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托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重组,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将危及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可申请。
来源:经济导报 时间:2014-09-12 作者:庄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