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与之相应,我们探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会带来什么?
一、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
进一步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从法条出发,我国信托财产登记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信托登记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弥补非交易过户功能的缺失。信托以信任为基础,是一种为他人服务的制度安排,具有利他性、服务性、灵活性的典型特征。信托具有产权非交易性转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权属分离性和整合性的特征。通过信托财产权的转移登记实现财产权利和利益分离、通过赋予信托财产独立性而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和受托人“尽职免责”有限责任、通过信托管理连续性安排使信托财产管理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优点等。
说一个例子。家庭的信托财产形式多元,尤以不动产居多。根据北京大学2022年中国家庭资产配置调查,房地产占比超过70%,部分家庭超过90%,美国仅为30%左右。中国个人资产中金融资产占比仅只有20%。实践中,如将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面临重复征税等问题,一方面,在信托设立阶段,需进行不动产信托财产交付,相关当事人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另一方面,在信托终结时,相应不动产转移至受益人时,再次面临纳税问题。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将推动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的完善统筹设计、统一推进,实现便利信托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推动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发展。
二、解决股权类信托业务拓展难点
实践中的做法:在股权类信托业务中,源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股权需要通过交易或增资方式装入信托中。
实践中的难点:一是权责认定问题。在工商登记中,因没有信托计划相关科目,股权一般会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信托公司成为了目标公司的股东。作为股东,一方面享有股东权利,另一方面承担股东责任,如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等。二是日常经营管理参与边界问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较难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信托公司在其中应该承担的管理边界是一个难点,如果贸然参与管理,有可能造成效益受损,从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的变通:在目标公司上层架设SPV结构,缓解上述风险可能。一是信托架构,建立一个SPV结构,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受托人担任LP或者有限公司不参与决策的股东,GP由委托人指定主体担任;二是架构中的难点,如建立有限公司担任SPV,将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如采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SPV,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其权限也非常高。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可以较好解决上述难点,实现股权目标公司和信托公司的隔离;股权变更登记不被视为交易行为,降低了委托人的税务负担,减少委托人信托成本。
三、推动股权类信托业务发展
解决不动产、股权家族信托业务的相关操作难点,为其发展增加了机会。
问题一:股权家族信托是什么?
股权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控制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受益规则将股权收益用于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存在亲属关系、血缘关系等身份关系。表现为,一是通过委托人的风险隔离,实现财富保护;二是实现财富传承,受益人由委托人设定,不同于保险对于受益人身份要求,可以实现为委托人后代甚至是数代提供信托利益;三是实现财富传承的无偿性,受益人可从委托人处无偿获得信托受益权,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实质是一种赠与、遗赠或遗嘱继承关系。
问题二:股权家族信托是否有空间?
市场空间大。2022年胡润财富报告,中国家庭拥有资产总财富达164万亿元,其中绝大多数都是企业家。
股权内涵丰富。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收益权等产权属性,能以股份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具有标准化、可分割、可依法转让的特点,有望成为未来家族信托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题三:股权家族信托业务发展不及预期的原因是什么?
不动产、股权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或规则的缺失,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将被视为交易行为,增加了委托人的税务负担,造成了委托人信托成本上升,实操的困境也让委托人望而却步。
解决慈善信托“非交易过户”困境,增加慈善领域业务发展的可能。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非货币类财产的非交易过户,导致委托人需要通过“转让”方式实现信托财产交付,此过程可能产生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为委托人带来高额税收、重复征税等负担, 也大大限制了委托人设立相关信托的意愿。
为企业破产服务信托提供制度基础。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信托财产确权、效力公示等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功能的发挥。
除此以外,还有很多场景可以探索,如实践以房养老,切实发挥信托制度在养老领域的运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