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正式颁布的慈善法,首次从立法层面提出“慈善信托”这一概念,并明确其适用范围,条款中规定慈善信托管理方式由“民政部门备案”,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托机制成为“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的重要机制之一”,这些内容大大激发了信托公司发力慈善信托的热情。
截至目前,已经有91项慈善信托备案,信托财产总规模约9.9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实施以来近两年,其对慈善信托发展的促进效果显著。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经有91项慈善信托备案,信托财产总规模约9.96亿元。而在2016年年底,仅有22项慈善信托备案,初始规模只有0.85亿元。慈善信托的蓬勃发展,交出了一份“亮丽的成绩单”。
“代人理财”且“代人行善”
2016年9月正式颁布的慈善法,首次从立法层面提出“慈善信托”这一概念,并明确其适用范围,条款中规定慈善信托管理方式由“民政部门备案”,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托机制成为“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的重要机制之一”,这些内容大大激发了信托公司发力慈善信托的热情。慈善信托不仅仅是信托公司角逐的“必争之地”,更重要的,慈善信托所塑造的品牌和公益价值,是信托公司软实力的有力证明。
2017年7月,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在立法的基础上使慈善信托设立与实施的可操作性加强。发布之时,原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在公开采访中表示:“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有了慈善法和《办法》的保驾护航,慈善信托进入法治时代,国家在规制慈善信托的同时,更大程度上激发了信托公司、基金会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慈善信托服务国家与社会。社科院近期发布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量预估约为1558亿元,继续保持增势。国家慈善事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在国外业已成熟的公益慈善信托,得益于外部制度保障与自身设计优势,预计也将有更多的个人和团体投身其中。
慈善信托成高净值人士公益选择
就信托公司而言,开展慈善信托的主要优势在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监督管理体系更为健全,且信托公司的专业理财能力强,慈善财产的使用效率更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更强。
《金融时报》记者从信托公司业务部门了解到,目前国内市场上的慈善信托业务多数与家族信托业务相结合。比较常见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家族慈善信托与家族慈善基金会相结合,即委托人设立家族基金会的同时设立慈善信托,由慈善信托实现保值增值,向家族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第二种是具有慈善信托内涵的家族信托,即委托人视情况将家族信托中的部分收益用于慈善;第三种是目前比较普遍也较为健全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合作的模式,即高净值捐赠人通过购买慈善信托产品,再由信托公司将慈善信托收益捐赠给基金会,或者是高净值人士捐赠善款给基金会,由基金会交付信托公司成立慈善信托。
政策利好再助力
从去年底至今,因监管政策和资管新规的发布,资管行业面临转型压力,竞争格局进入新一轮“洗牌”。先是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普惠”的指导方针。继而2018年4月发布的资管新规,确定“去通道”“打破刚兑”“防风险”等新的监管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服务实体经济,普惠金融”的工作思想及资管新规“回归信托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政策导向,都对慈善信托产生利好影响。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日益壮大,高净值群体回馈社会意愿增强,政策环境与社会思潮正确引导,慈善信托作为新型的慈善实施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机构和群体所认可。同时,业内人士对健全完善慈善信托制度的呼声也在高涨,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慈善信托社会认知等问题的解决,也是慈善信托未来走向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