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高净值人群数量持续增加,如何有效管理自身手中的大量资金成为了他们的难题。养老型家族信托的出现使这一问题得以缓解。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首次对家族信托给予“官方定义”,即是: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一、养老型家族信托市场发展现状
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通过对其研究发现,养老型家族信托有保密性强、法律完善,合理避税等众多优点,并在西方社会财富传承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国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且财富多集中在中老年客户手中,因此,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市场规模日益增长。虽然我国养老型家族信托市场有很大发展前景,但从目前情况看,这类业务在我国的还处于初始阶段。现将我国养老型家族信托市场发展现状分析如下:
中国高净值人群资金持有量。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的需求者大部分是高净值人群,这类人群资金持有量的增加意味着市场需求增加,从而给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动力。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居民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为188万亿元,而在2005年时才只有25万亿元。并且还发现,2017年高净值人群持有可投资资产规模为58万亿元,相比于2005年增长超过了10倍,具体如图1。
中国主要养老型家族信托品种。近几年我国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从《中国家族信托白皮书(2017)》中可以发现,我国养老型家族信托市场规模超400亿元,涉及14家银行以及21家信托机构,具体品种如表1所示。
二、中国养老型家族信托主要模式
信托公司主导模式。这类模式主要由信托公司进行引导,参与方较少。平安公司在早年推出的平安信托“鸿承世家”系列是典型的信托公司主导的养老型家族信托模式。这个系列的期限为50年,以单一完全资金信托模式运作。平安信托是这个系列产品的唯一发起人,他把其设置成可以撤销的信托业务,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系列产品的信托资产被设置成由平安银行和委托人两方面一起进行管控,从而可以有效确保委托人的控制权。在受益人以及委托人都知晓此产品的情况下,受托人按照约定日期或者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对信托产品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细致汇报,从而实现监督与被监督这两种作用。此外,委托人还可以可根据各自不同需求,适当改变信托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在这个时候,信托公司可以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产品运转管理方面进行合规的改变。再者,对受益人、受益人条件、受益人份额的改变,必须要信托公司征得委托人同意或依据相关信托契约进行。在此种运作方式下,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于多样化分配方式中得以均衡,同时也能够保障全体家族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私人银行主导模式。从国内外情况看,由银行主导或参与的家族信托运行模式已经非常普遍。在国外发达国家,家族信托是私人银行的大部分利润来源,已经很难被其他业务所取代。在国内,招商银行是这类模式的先行者。2007年招商银行便在国内推出了私人银行业务,该业务凭借私密性好、投资价值高、稳定性好等众多优势受到高净值人群关注,基本全部覆盖了我国所有地区,并有效吸收了大量资产。在这一类的养老型家族信托模式中,在制定法律合同或设计方案时,除了银行需要与委托人制定契约,信托公司还要承担部分责任。但是这类模式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例如该模式的进入门槛较高。
私人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模式。“家业恒昌”系列信托产品是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共同推出的单一资金信托产品,这是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在国内的突出代表。这一产品具有财产保值、资产增值、财富传承等诸多功能,要求客户最低的受托财产为3000万元起,且首选货币资金,信托存续期为 5 年以上,是不可撤销信托。该产品2013年问世以来,获得了银行高端客户的关注和认可,其客户规模与管理资产取得了年均50%以上的增长。此产品旨在为委托人制定符合其个人特色的信托方案,将为委托的信托目的综合考虑,分析其风险偏好、资产情况、受益人结构等因素。不仅如此,为实现信托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另有各方面专家共同协商制定和执行投资策略。
三、养老型家族信托市场存在问题
西方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已十分成熟,但从目前情况看,这类业务在我国的还处于初始阶段。我国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如下:
1. 养老型家族信托产品存在很大缺陷。中国金融改革市场化推进速度加快,家族信托业务面临着多元市场主体的激烈竞争。为抢占财富市场蓬勃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商机,众多机构针对高净值客户迅速推出了自己的家族信托业务,形成了众多参与主体的市场竞争格局。但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家族信托业总体仍存在着产品服务同质化严重、投资工具缺乏、投资标的有限、高素质人才队伍规模较小、风险管控不严、创新动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2. 养老型家族信托市场规模较小。根据《中国家族信托白皮书(2017)》显示,2017年我国家族信托规模超400亿元,但是同22万亿的信托市场规模相比,家族信托业务的占比很小,仅为0.2%。有信托研究机构对养老型家族信托产品规模进行分析预测,估计到2020年养老型家族信托规模将有大幅增加,达到8000亿元。但是,根据分析结果可以看到,8000亿元的信托市场规模也仅能占到2020年预测信托总规模的2%左右。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养老型家族信托发展还比较滞后,依旧是信托业的边缘业务,无法满足我国高净值人士对自身财富管理的急切需求。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我国这一市场规模未来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上升空间。
3. 养老型家族信托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首先,我国的养老型家族信托财产保障管理制度不健全。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到,只有信托法中有这一规定:“设立财产信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信托登记。如若没有办理登记的, 应当补办。但是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也没有建立统一完善的登记制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缺乏相对应的法律依据。其次,我国还未开始实施遗产税,从而不能照搬国外信托产品。从国外的发展历史看来,信托的产生主要带有着很强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遗产税。但在我国遗产税并未出台,大多数地区实现的是所得税以及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由此可见,通过信托来税收筹划遗产税,对我国来说还为时尚早。并且,我国税收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养老型家族信托对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和管理功能。可见,在未来要合理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对不同的受托人,不同的身份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四、促进养老型家族信托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法律、规章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发展其市场还有很大空间。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第一、针对目前信托领域监察制度的缺失,建议在《信托法》中增加与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与家族信托监察人权利以及义务,从而更好保证委托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二是对《信托法》进行适当修改完善。在未来制定政策时可以适当对《信托法》进行修订,使其在民事信托方面的相关规定更加健全,同时做好其与相关法律衔接,使其有法可依。三是针对税收的问题,建议对养老型家族信托业务实行与其他经济行业不同的税收制度。此外,对于目前信托业务中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建议明确各个环节纳税主体,并对遗产税进行进一步研究。
2. 提供定制化产品。第一、对于目前养老型家族信托产品单一的情况,相关机构可以丰富产品种类,为客户提供多种风险等级和对应收益的产品,使自身的产品期限结构、收益比例更为多样,同时提高自身资产配置能力,为客户提供多种资产配置方式。第二、相关机构需要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及时根据客户实际资产情况进行合理管理,并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定制服务。
作者:胡嘉怡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