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托登记中心推动行业“正本清源”
发布时间:2011-03-14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11-3-11 李茜   分享到: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向外界透露,一个范围涵盖全国的信托登记中心有望很快得到国务院的批复在上海设立,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这个表态,意味着呼吁多年的信托登记制度即将真正兑现。分析人士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信托行业亟需从法律和制度上“正本清源”。实现信托产品登记、发行、转让、买卖的统一平台的推出,则是向这个目标迈出的第一步。
上海“登记平台”即将升级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已达30404.55亿元,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去年以来,银信合作、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及地方平台投资,无一例外受到监管层的清理和调控,给信托业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
银监会的态度很明确,希望信托回归“本源”,发挥信托自身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过去20年中,信托业务主要集中于贷款和证券投资两类,基本上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
据悉,在西方社会,投资者会将公益资金、房产、股权等财产交给信托公司,自己只享受投资的收益,通过这种方式将财产与其本人隔离开,可防止财产被破产拍卖等风险的发生,但这种制度的建立前提是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另外,目前我国信托产品的发行主要依靠客户群直销,及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代销。监管部门不允许信托做广告、开设分支机构,信托的发行渠道较窄,产品也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而统一的交易平台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降低风险,帮助行业平稳发展。
2006年6月,上海虽然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但一直是地区性的信托登记平台。而北京、天津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则在去年相继推出信托转让业务,主要是已发行信托计划的收益权转让。不过,业内人士认为产权交易所只是充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实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对接。至于具体的信托合同和受益权等法律关系的变更,还要到信托公司完成。因此,从可行性来说,升级上海的“登记平台”是最合适途径,因为上海信托登记运作多年,有实战经验。同时,考虑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上海的经济发达程度,也适合开展这项信托创新业务。
法律效力亟待加强据了解,成立近5年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接受中国信托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但中心并未被纳入银监会监管范围,迄今也没有任何部门明确其法律地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授权,因此登记结果并不被司法部门所采信,其会员所登记的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无法独立核算,这就给信托登记中心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目前信托登记中心的会员单位都是实行自愿性信托登记。由于法律并无明文要求信托公司对每个信托都必须进行登记,导致信托公司登记随意性很强,削弱了登记制度的监督力度,该登记中心的作用也无法充分发挥。
而这次全国性的信托登记中心,将在原有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基础上进行改制,虽然目前还没有公布详细方案,但业内专家建议,新的信托登记中心可借鉴国债登记或证券登记模式,通过专门性立法和特许机构的设置,改组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从约定自愿性登记转变到法定强制性登记,尤其在法律效力上需要进行强调。
上海“登记平台”即将升级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已达30404.55亿元,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去年以来,银信合作、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及地方平台投资,无一例外受到监管层的清理和调控,给信托业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
银监会的态度很明确,希望信托回归“本源”,发挥信托自身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过去20年中,信托业务主要集中于贷款和证券投资两类,基本上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
据悉,在西方社会,投资者会将公益资金、房产、股权等财产交给信托公司,自己只享受投资的收益,通过这种方式将财产与其本人隔离开,可防止财产被破产拍卖等风险的发生,但这种制度的建立前提是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另外,目前我国信托产品的发行主要依靠客户群直销,及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代销。监管部门不允许信托做广告、开设分支机构,信托的发行渠道较窄,产品也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而统一的交易平台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降低风险,帮助行业平稳发展。
2006年6月,上海虽然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但一直是地区性的信托登记平台。而北京、天津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则在去年相继推出信托转让业务,主要是已发行信托计划的收益权转让。不过,业内人士认为产权交易所只是充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实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对接。至于具体的信托合同和受益权等法律关系的变更,还要到信托公司完成。因此,从可行性来说,升级上海的“登记平台”是最合适途径,因为上海信托登记运作多年,有实战经验。同时,考虑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上海的经济发达程度,也适合开展这项信托创新业务。
法律效力亟待加强据了解,成立近5年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接受中国信托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但中心并未被纳入银监会监管范围,迄今也没有任何部门明确其法律地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授权,因此登记结果并不被司法部门所采信,其会员所登记的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无法独立核算,这就给信托登记中心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目前信托登记中心的会员单位都是实行自愿性信托登记。由于法律并无明文要求信托公司对每个信托都必须进行登记,导致信托公司登记随意性很强,削弱了登记制度的监督力度,该登记中心的作用也无法充分发挥。
而这次全国性的信托登记中心,将在原有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基础上进行改制,虽然目前还没有公布详细方案,但业内专家建议,新的信托登记中心可借鉴国债登记或证券登记模式,通过专门性立法和特许机构的设置,改组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从约定自愿性登记转变到法定强制性登记,尤其在法律效力上需要进行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