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知情人士透露,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社部)下发《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稿)》之后,近日又下发了《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这预示着集合年金计划的推出已进入倒计时。
此前,紧盯几大中央企业重点客户的养老保险公司陷入了“无米之炊”的尴尬——央企屈指可数,中小企业又无适销对路的产品,做企业年金吃力不讨好。倘若推进集合年金计划,无疑会激活几乎处于“真空”的 中小企业年金市场,让“嗷嗷待哺”的养老保险公司得以“喘气”。
现在,早已做足筹备的各养老保险公司纷纷活动,招募企业客户,欲在年金集合计划开启之前,分得“一杯羹”。
9月25日,中国保监会公告同意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保险公司向劳社部申请企业年金相关资格。这意味着企业年金市场又将多出若干竞争者。而业界则认为:“推出集合年金计划必将会引发养老金公司之间的实力较量。”
集合年金逻辑
劳社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唐霁松告诉本报:“集合计划最大的亮点便是中小企业参与成本降低了,能很便利地建立企业年金。”尽管集合年金计划已进入了紧张论证程序,但具体出台时间还无法确定。
集合年金计划顾名思义,是指建立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由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
“对中小企业而言,在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后,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也就等同于选择了上述条款。这样就省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何伟博士说。
他认为,我国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类似于国际上的公司型集合(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即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账户、投资管理等职能进行捆绑式经营,形成标准化的企业年金服务产品向企业发售,将原来由多个企业分散承担的受托人义务由一个法人受托机构全权负责,减少了诸多重复环节。“在进行投资运作后,集合年金计划的份额估值和账户管理等类似开放式基金,新客户可以随时加入。”
苏志钢说,原则上,中小企业按此计划模式去“套”企业年金即可,只需走一个程序,没有必要做反复调研。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原来太小,管理人几乎无利可图,而如果采取年金集合打包形式,则一下子可进来几百家中小企业;其是一种标准化的模板产品。(信托法律网-强调)按照原《草案》投资渠道拟有所突破,计划可进行权益投资,即可投资股市,但在《讨论稿》中,更注重诸如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管理机构责任条款的约束,从而规避风险,此种投资突破并未列出。
该人士说:“讨论稿关于后端的投资管理部份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未确定下来。之前《草案》确定的受托人可发起设立集合年金计划,而该计划的建立旨在解决前端企业年金的设立,后端如与年金投资渠道则是与保险资金运作渠道基本同步。不过,像保险与信托等有投资渠道多元化的要求,如果投资渠道只是国债又显得太窄了,若不明确,又无法设计产品”。
养老保险公司比拼
“集合年金计划要求受托人发起,正好吻合了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位需求。”一位养老金公司人士说,“平安为此就锁定了年金集合计划客户,如纳税1000强企业,再从北京市属企业挑选优质客户。”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杨则强说,某种程度上,集合年金也是基于市场多元化需求应运而生的。一般而言,年金规模5000万以上的可做单一计划,5000万以下的则做集合计划。就客户而言,集合计划节约成本利于尽早推动市场。为此,其已经与很多银行达成共识,联手把中小企业的保障计划建立起来。
“像为共同推动市场,平安与工行进行合作交流,推出‘2+2’模式,随着业务发展共享客户资源。”杨则强表示。
原来市场上的一些 “准集合年金计划”产品采取的是“2+2”模式,即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与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和托管资格的银行,共同运作企业年金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自2005年8月《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至今,国资委也就批了四家,因此不能光盯着几大中央企业,更多是要考虑做一些市属中小企业,毕竟企业年金是大势所趋。
但不可忽视的是,因为集合年金计划产品的同质化势必会加剧养老金公司之间的竞争。
“而集合年金计划推出的那一天,也就意味着养老金公司之间真正的实力较量。”知情人士说。
一位养老金公司人士说,屈指可数的几个大客户竞争非常激烈,大客户优惠了还要再优惠,从经营成本上讲根本不划算,而中小客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