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2-14   来源:   分享到: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在坚持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下,在2008年度短期投资计划范围内,可稳妥、合规地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新股申购等证券投资。
目前的审批程序符合规定,今后业务操作过程中,须进一步按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合规运作。
二、公司已制定了《自有资金短期投资管理办法》,内控程序较为健全。
三、新股申购、配售、买卖国债等相对安全,收益较高。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此类证券投资,但应加强市场分析和品种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等,严控风险,避免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请董事会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规定,将2008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陈宇 杨丽荣 赵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