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1月,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分别接到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受理法院分别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1、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以下简称“抗衰老研究所”)起诉称:1999年8月,抗衰老研究所以人民币2873万元委托我公司原高新营业部先后进行新股申购和国债交易。2002年8月,高新营业部归属健桥证券,抗衰老研究所与高新营业部委托协议继续有效。2004年7月,部分协议到期,高新营业部未偿还抗衰老研究所本金及收益。据此,抗衰老研究所将我公司、健桥证券高新营业部、健桥证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起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及其他两被告偿还委托国债交易本金及损失合计人民币2753万元。
2、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观山宾馆”)起诉称:海观山宾馆分别于2003年6月12日和6月27日在健桥证券漕东营业部开立了两个资金帐户,并分别于同年7月1日、9月16日向上述帐户划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700万元,2005年5月,海观山宾馆经查对其资金帐户,发现相应资金已不存在。据此,海观山宾馆将健桥证券漕东营业部、健桥证券及我公司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在对健桥证券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对健桥证券漕东营业部和健桥证券应承担的本息约32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我公司将视案情发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