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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或成2015年信托热点
发布时间:2015-04-20   来源:   分享到:

“鼓励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附加值”,这是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作为信托转型的路径之一,资产证券化今年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资产证券化再迎政策利好

央行日前的一纸公告打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公里”。根据公告,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意味着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正式启动。

此前,银监会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其内容显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银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制度迎来重大变革,这对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无疑是极大利好。

信托公司是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特殊目的载体)最适合的参与者,信托制度有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的机制,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优势也使信托在银信合作中能够实现多样化的应用。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些利好政策的发布将为信托公司开展该项业务赋予诸多可能。

“资产证券化结构要求通过信托载体方式完成资产的风险隔离与资产独立,基于这一特征,信托公司纷纷参与其中并将其视为战略性业务。”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但目前信托公司在整个业务链条中仅处于风险隔离职责的信托通道地位,报酬率低,市场竞争激烈。究其原因则在于国内最初引入CLO概念时,根据海外经验将信托公司认定为壳公司通道。但与SPV海外壳公司相比,国内信托公司作为有资本金的实体公司,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应在资产证券化链条中提供更多内涵丰富的服务。

信托开展资产证券化能做什么?

一般而言,信托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承担受托人和发行人的职责。从实践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始于2005年,当年12月15日,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2005年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成功发行,中诚信托作为发行人;同一天,建行发行的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

据中铁信托金融同业部王跃博士统计,截至2014年8月18日,我国总共发行58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计金额超过2500亿元。在这58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16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参与。其中,中信信托独占鳌头,获得17单业务;中诚信托紧追其后,参与14单业务,二者之和已经超过半数;剩下的27单业务由中海信托、中粮信托、交银国际信托等14家信托公司瓜分。

“资产证券化业务收入不高,却是典型的收费型项目,信托公司在其中更多地是承担受托尽职的专业性工作。”王跃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如结构分层、现金流模型等,主要掌握在证券公司手中。信托公司要想提高其中的话语权,必须加强主动管理、提高专业水准,不仅要发挥受托人通道的作用,还要在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信托制度的运用、模型构建、风险控制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职能。

除积极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外,信托公司还应该拓展其他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主导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私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为信托转型提供新机遇

中国银行业沉淀的庞大资金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盘活;一大批拥有大量资产却缺少现金的大型企业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换为现金,这是可以看到的市场需求。以2014年年末的数据来看,商业银行正常类贷款余额64.5万亿元;中诚信国际统计显示,2014年全年,银行间市场共发行65单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2770亿元。两相比较,虽然目前资产证券化规模不大,但前景广阔。有机构预计,2015年将是资产证券化加速推广元年,产品数量及发行规模都有望继续增长。

从信托业自身来看,传统业务空间逐步缩小、监管日益趋严,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作为转型路径之一。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分析认为,在传统业务竞争不断加剧、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趋同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的专业化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信托公司提升行业地位。同时,通过与银行、券商、评级机构等多方合作,也有利于信托公司发展与金融同业的竞合关系,通过构建高效共赢的合作平台,进一步促进信托公司的业务创新和共赢发展。

时间:2015-04-20   作者: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