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7慈善信托先锋!
时间:2017/11/06 作者:占昕 来源:投资者报
■ 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2017年出台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先后助力我国慈善信托事业蓬勃发展,慈善信托项目百花齐放,在金融业和慈善行业掀起了小高潮,不仅数量可观、种类丰富且生机勃勃。
■ 根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最新数据,截至今年10月底,公示备案的慈善信托增至45只,信托公司参与数量25家,财产规模共计8.7亿元。
■ 按照成立慈善信托的单数计,目前成立3单及以上的信托公司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长安信托、中信信托、四川信托、中航信托、国投泰康信托、万向信托;其中,中信、中航、安信各有一只单体过亿元的产品。
■ 税收优惠问题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未尽完善,成为慈善信托持续壮大的现实困难。如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赢,是慈善信托努力的方向,任重而道远。
百舸争流千帆竞,借海扬帆奋者先。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落地实施,为慈善信托发展打开了闸门,以第五章“慈善信托”专章形式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备案制、主管机关等项规定,向信托公司释放重要信号,令以往探索中的公益信托等慈善创新业务迎来了制度的春天。
更具体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没让市场等太久。今年7月,由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解决统一备案、统一监管尺度等问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促进慈善财产专业运作,提高慈善信托的可操作性与社会公信力,慈善信托规则体系基本建立。
在探索慈善信托过程中,上述各家公司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禀赋,采取了不同的业务战略,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业务风格。作为《慈善法》颁布后最早开展慈善信托的公司之一,国投泰康信托目前也是为数不多的将慈善信托作为战略业务开展的信托公司。公司探索慈善信托特点体现在:一是与股东资源充分协同,从股东以及公司层面重视和发展慈善信托业务;二是以慈善信托领域的专业研究能力为基础,以研究促进业务发展;三是具有显著的创新驱动型特点,探索了不同模式下的慈善信托实践案例。
从目前备案的45只产品期限看,多数慈善信托设置了具体的年份和时间,以5年、10年为主,3年、1年较少。其中,无固定存续期或无期限的产品有7只,主要来自平安信托、粤财信托、山东信托、安信信托和中航信托。而明确永续运行的有8只,分别是:中江国际信托的“公益救助慈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目前规模30万元;万向信托的“中国水源地保护慈善信托”和“乐淳家族慈善信托”,规模分别为500万元和2000万元;兴业信托的“幸福一期慈善信托”,目前规模11万元;百瑞信托的“甘霖慈善信托”,目前规模153万元;四川信托的“帮一帮慈善信托”和“锦绣未来慈善信托计划”,规模分别100万元和10万元,以及中信信托近5亿元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
内外合力 互补长短
促进资金端和项目端共赢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机构的积极合作,成为我国慈善信托现有模式的主要特点。对此,已开展两单慈善信托的百瑞信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公司目前开展的项目有采取与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合作的模式,也有采取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的模式。而每个项目的模式都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拟开展的慈善活动特点等综合考虑设计的。
从资金募集来源看,四川信托目前运行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慈善组织利用自身公募资格募集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这类交易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能力的同时,使捐赠者享受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种为信托公司自主募集资金,慈善组织扮演项目执行人或项目监察人角色。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这类交易模式能使慈善组织的项目运营经验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有助于信托公司提高慈善项目的主动管理能力,使慈善活动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
从受托模式看,中航信托将其总结为仅信托公司担任的单一受托人模式以及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担任共同受托人模式,后者在中信信托、中航信托等慈善信托中均有出现。
共同受托人模式一般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基金会来监管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各取所长。
“共同受托人模式”更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优势,慈善信托“共同受托人模式”能够使慈善、金融与法律相结合,共同打造以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为主体,多元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建设的可持续生态圈,有助于双方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拓展公益慈善事业的覆盖领域和市场,丰富慈善事业的开展路径,借助信托制度的国际认可度,为引进国外慈善资源及优质项目开创蓝海,带来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慈善组织的功能表现在其对慈善项目的管理能力:能够使得慈善目的落实更充分、项目来源更广泛;能够更有效地发掘梳理委托人意愿,慈善情怀树立;能够有效整合捐赠人资源平台、发展潜在合作伙伴;募集善款的方式十分灵活,公募私募均有空间;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信托公司的优势则表现在其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经验,同时在金融审慎监管环境下能够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更好地按照受托人的意志服务。”中航信托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慈善信托“共同受托人模式”的不断实践,多元参与主体对慈善信托的认知与参与程度会逐渐加深,也为信托公司以慈善信托为契机向外拓展更深入的家族信托和其他财富管理提供了空间。
税收优惠、财产登记受关注
多细则待明确为业务添变数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之所以需要通力合作,还源自慈善信托应用中亟待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尽管今年颁布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操作流程和具体政策,对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的初步形成有着标志性影响,但在采访中,包括中信信托、长安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四川信托、中航信托等先锋机构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对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问题予以关注,并期盼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加快股权、不动产为代表的非货币性财产的慈善信托落地。
《慈善法》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但并未对慈善信托接受捐赠设立信托后如何出具票据做出规定,委托人面临无法获得税收抵扣,甚至入账困难等情况,这为慈善信托结构设计带来很大不便,应当及时明确。
应对关注最大的税收问题,目前为了解决税收优惠问题特别是委托人慈善信托财产的税前抵扣问题,无论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不得不通过慈善组织发挥其可开具捐赠发票的职能,在信托关系之外,嫁接“捐赠”或“项目执行”环节,使业务模式发生一定扭曲,导致慈善信托的许多制度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业内认为,扭曲的模式在细节上难免会存在逻辑瑕疵与争议,只是在短期税收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如何推动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需要民政部门、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等各方共同努力,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特殊政策,而这仍是慈善信托人心头无法放下的一块石头。此前《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但此次《管理办法》对于慈善信托委托人委托金额数量限制并未明确提出。
慈善信托生态萌芽期
未来有望迎来爆发期
如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赢,成为慈善信托努力的方向。
“慈善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确保了慈善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解决了慈善资产更加灵活使用的问题,增强了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慈善信托由于规模小、收费低,尚未成为盈利的业务类型。
在未来发展慈善信托业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应收取合理的信托报酬,作为专业受托人,应获取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劳动酬劳,从而调动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只有将信托公司作为盈利机构的利益诉求与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稳定的长期盈利机制,才能使慈善信托细水长流,继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不断前行。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富裕阶层慈善需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慈善组织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以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具备信托财产独立、运行成本低、永续性的特征,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安排优势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使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慈善信托可以链接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客户需求、社会发展一整套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