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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服务信托业务发展亟待完善的配套机制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用益研究   分享到: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分类新规”)的颁布实施开启了信托行业发展的新阶段,文件以业务分类的形式描绘了监管部门期待中的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信托行业前景和未来。三分类新规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资产服务信托排在了三类信托业务之首,也用较长的篇幅对服务信托业务进行了分类和定义,监管部门对于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期待之高跃然纸上。对于灵活敏锐的信托行业来说,从业人员也对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充满了期待,但现实展业的痛点和难点也让很多从业人员望而却步,尤其是一些亟待解决的体制机制障碍是信托行业能力范围之外的重大障碍,亟待有关部门给予明确和支持,与信托行业共同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


一、服务信托业务的财产登记制度尚待明确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对信托财产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以往信托行业以资产管理信托为主的时代,信托财产的交付主要为资金交付,但资产服务信托的发展道路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将成为重要障碍。


家族信托和家庭信托等财富管理类资产服务信托均明确了可接受财产性权利的委托,实践中也出现过房产委托、股权委托等非资金财产委托的先例,但此类业务的财产交付实践中仍是按照财产转让的相关转让、登记制度执行,有关部门并未就信托财产交付进行特别规定,对此类业务发展形成了限制。如房产委托业务中,财产登记过程体现为委托人将房产转让给信托公司,在登记外观上与信托公司自有房产并无区别;如股权委托业务中,财产登记过程体现为委托人将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外观无法体现信托公司为代表信托计划持股,在信托制度全民普及度较低的情况下,可能会让标的公司的业务往来客户和债权人形成误解,在实践中滋生了部分委托人借“信托公司国企名头”的畸形业务,也让一部分信托公司基于声誉风险考虑对合法合规的股权委托类业务望而却步;再如担保品服务信托,如信托公司未与融资人形成债权关系,仅接受担保物权的委托,登记部门是否可配合办理相关登记亦缺乏制度基础。


资产服务信托展业实践中可能面临各种类型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的委托,可能涉及工商、不动产登记等多个行政部门,财产交付过程中面临的登记问题并非靠信托行业自身所能解决,亟需有关部门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予以考虑和支持,或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等方式寻找替代的可行路径。


二、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发展缺乏行业政策的支持


健身、美容美发、教培、装修等消费领域预付资金的安全是百姓日常消费中常见的纠纷点,受疫情影响,近些年商户捐款跑路的消息更是屡见不鲜,尽管单个消费者损失资金金额有限,但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也让消费者对此类行业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抑制了消费需求。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便是利用信托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减少此类风险案例的有效途径。信托行业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苏州信托在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苏州市教育局推动下成立了教培行业预付资金信托,昆仑信托、山东信托、上海信托等也先后成立了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业务。


尽管业内已经有了多例此类业务,但在零售消费领域,商户具备相对强势地位,通过折扣优惠吸引消费者预付资金,并以预付资金新开门店、壮大规模,商户不具备配合此类业务的动机,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要实现质的突破还需以来有关部门的支持。袁吉伟在《我国台湾信托业发展及启示》中也提到了我国台湾地区在预收款信托方面的发展经验,其中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条例的支持是此类业务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2012年商务部即出台并持续修订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发卡企业的备案、发行、资金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上述办法基础上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等,但实践中备案、资金监管仍十分不到位,参考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只有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将预付卡资金监管规定为强制性要求并落到实处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信托从业人员和信托业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更多的途径、平台进行呼吁和发声,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快速出台。


三、资产服务信托涉税制度尚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对于信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方面,对于资产服务信托展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配套仍不完善,这大大限制了非现金财产类的服务信托业务的发展。一是例如以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委托的家族、家庭等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财产交付过程如按房产、股权交易执行的,可能产生巨额交易税费和持有期间税费,处置时亦将产生交易税费;二是基于目前税法框架下,部分信托业务存在节税效果,而以节税为主要目的设立的服务信托是否属于三分类新规所要求的具备的合法合规信托目的的服务信托,在当前监管环境下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服务信托业务良好的展业环境依赖司法实践的支持


信托制度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但在国内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资产管理信托,社会大众对于信托的认知局限于“理财”,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这一重要信托功能在社会实践中的认知和利用程度较低,服务信托的司法实践有限,即使是在资产管理信托领域也曾存在司法实践尺度不明晰的阶段, 2019年九民会议纪要对营业信托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统一了审判标准,是司法部门支持营业信托发展的很好形式。目前仅三分类新规以及后续的指导口径对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进行了概括性定义和描述,除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外其他服务信托均无详细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参考。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当前展业面临的诸如财富管理信托中受托人尽职履责边界、服务信托发放贷款纠纷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等问题后续均可能面临司法评判,未来司法部门的裁判逻辑和判例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信托公司服务信托业务的展业环境和发展前景。


三分类新规正文倒数第二段提出了“加强宣传引导”的要求,这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信托行业继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资产管理信托坚持私募定位,不得公开推介,公众、市场对于信托关系的认识、对信托功能的理解和运用还非常欠缺,导致信托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进程也较为缓慢。信托公司未来在按照监管要求做好投资者教育、树立信托产品打破刚信兑付的风险意识外,也要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信托关系实质,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信托法律关系、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表达行业声音和诉求,推动资产服务信托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