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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账户功能的比较分析及业务展望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   分享到:

信托受益权账户功能的比较分析及业务展望

时间:2019/08/02 14:48:46用益信托网

7月19日,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公布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这标志着信托业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零的突破。从功能、类型等方面比较来看,受益权账户被赋予了较高的定位,这对拓宽信托行业发展路径,促进转型发展、回归本源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信托受益权账户功能定位较高


从改组成立时间上来看,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证券登记系统成立时间较早,分别为1996年和2001年。随后,中债登又陆续设立了银行理财登记系统(即中国理财网)、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和中国信托登记系统三个业务单元。从定位与业务情况来看,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与中债登债券簿记系统和中证登证券登记系统相对标,总体要求类似,细节上略有不同。


信托受益权账户功能对标债券托管簿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此次中信登公布的《管理细则》,从信托受益权账户类型、代理开户机构管理、账户业务等内容来看,均是与中债登在2002年9月发布的《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和2014年6月发布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2014年修订、发布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相对标,包括信托受益权账户类型、代理开户机构管理、账户业务市场等内容,参与的主体更加多元,整体定位较高。


信托受益权账户功能高于银行理财登记系统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系统。银行理财登记系统系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建立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网站,其功能定位仅为银行理财登记和信息披露,且无专门的账户管理规则;银登中心定位于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的登记、托管、流转、结算服务,但参与主体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以及银保监会同意的其他机构。2015年7月,银登中心颁布了《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后,陆续对信息披露、结算和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予以规范。从账户功能上来看,信托受益权账户高于银行理财登记系统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系统。


二、信托受益权账户类型多元化


信托受益权账户参与主体与中证登证券账户体系更为接近。《管理细则》规定,信托受益权账户根据受益人类型可以分为自然人账户、金融机构账户、其他机构账户和金融产品账户。信托受益权账户参与主体与中证登《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更为接近。中证登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可以按本公司规定为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计划、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信托受益权账户参与主体较中债登债券簿记系统的主体更为多元。中债登规定,可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等,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基金等非法人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后在也可开立账户。自然人等投资者无法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三、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代理机构更为广泛


持牌金融机构均具备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细则》中规定,代理机构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信托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这也就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均有成为代理机构的资格。而中证登规定,证券账户开户代理机构为证券公司等机构,实践操作中代理机构基本为证券公司。


债券簿记系统仅有甲类户具有代理资格。债券簿记系统中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丙类账户持有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乙类账户持有人也可开立丙类账户。


四、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实施后的信托业务设想


以经纪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信托公司可作为受益权账户的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代理开户、撮合交易、研究服务等,并获取佣金;客户则通过委托信托公司开立受益权账户,代理购买、出让市场上信托产品。


创新交易机制提升信托产品配置功能。目前,由于合格投资者等条件的限制,信托产品转让效率较低,配置信托产品一般以持有到期为主。信托公司可作为信托受益权做市商进行撮合交易,或通过设立信托产品投资于信托受益权流转等方式提高交易效率,提升信托产品配置功能。


质押与回购提升信托产品流动性。信托产品质押融资业务中,信托产品受益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质押并获得融资;或者在回购交易中,信托产品的受益人作为正回购方,以信托受益权为标的,资金提供者作为逆回购方,回购交易过户登记由中信登负责。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将大大丰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增加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价值。


目前,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初具雏形,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制度落地,为信托产品估值核算、交易流转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但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落地仅仅是各项制度建设的开始,登记平台现有的业务仍主要局限于信托产品的信息登记。除登记体系和账户体系外,相关部门需以“资管新规”为基本准则,参照债券托管、证券投资等相关业务,构建登记托管机制,信托受益权的发行、交易、融资等多样化市场基础体系及管理制度和规则。通过规范的市场化运行,吸引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打造公开透明规范活跃的一、二级交易市场对信托行业的发展将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