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获尚方宝剑 银监会鼓励异地直销
发布时间:2011-10-1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10-18 郑智 张力   分享到:
在高端财富管理市场,未来谁主沉浮?银行、信托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正在激烈博弈中。
10月17日,多位信托公司高管向本报透露,《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到各信托公司。
《通知》的核心精神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直销,实质性的支持措施是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并大大简化了产品报备程序。在鼓励直销的同时,对代销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必须将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必须与客户当面签订合同。
《通知》重申,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这意味着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将继续无缘代销信托产品,仅能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
“银监会现在想给信托公司发一把尚方宝剑,迫使银行和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向信托公司交出客户。”业内人士评论说。但信托公司能否真正举起这把剑,则取决于与银行、第三方公司博弈的结果。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通知》在完成意见征求后,将于近期下发。银监会原计划制定《信托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但考虑到制定《办法》程序较复杂,“为了争取时间,改为《通知》,但实际效力差异不大。”
异地营销放开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册地之外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异地营销中心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除外。
异地营销中心设立的准入门槛为: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三级以上;受托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具体金额待征求意见后确定)。
异地营销中心获批设立后,可从事:信托产品推介、发行和客户签约工作;为配合产品营销而开展的品牌宣传、市场推广等活动;以及履行对客户的售后服务等。
为了支持异地营销中心发展,此次银监会还刻意简化了信托产品的报备程序。由目前的同时向属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报备同意,简化为只需向属地局报备,属地局再将资料内部抄送异地局即可,不需要信托公司再找异地局报备。
尽管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直销,但受制于多重约束,直销团队的建立非一蹴而就。
比如,信托公司以往多采用项目团队制,每个团队都像一个独立的小信托公司。找项目、做产品设计、发售产品都由一个团队完成,各个团队也积累了一些客户资源。现在,公司要把客户资源全部集中到营销中心,面临内部“诸侯”的强烈反对。
再如,信托产品的发行目前很不稳定,特别是房地产信托产品受政策变动影响极大。而庞大的销售团队建立起来之后,若产品发行供应不上,销售团队可能因为没有业绩而大量流失。
对此,一位信托公司总经理表示,直销业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公司内部“铁腕”推动外,也需要在产品和渠道之间寻求平衡,即产品的发行量要尽可能保持稳定,并与销售能力相匹配。
博弈升级
针对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受托人却见不到委托人的尴尬,《通知》特别强调,信托公司不得将客户甄别、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职责委托他人。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必须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当面签署。
不仅强制信托公司与客户“面签”,《通知》还规定,代理推介机构应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确保提供的客户信息能够满足信托公司甄别合格投资者的需求,并能够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有效地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后续服务等职责。这些客户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通知》的这些规定,使信托公司有充足的理由让银行把客户信息交出来,但是信托公司能否真正强势起来,还须看双方博弈的结果。
如果银行继续居于强势的地位,则可能采用一些“变通”的办法。比如,银行和信托公司不签信托产品代销合同,而改签“代理信托资金收付”合同,非代销之名,行代销之实。
信托公司获尚方宝剑 银监会鼓励异地直销
对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代销信托产品,《通知》则重申予以禁止。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这意味着,第三方公司要么把客户带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获得一点劳务佣金,要么选择不再代销信托产品。
目前,成熟的第三方财富公司如诺亚财富已大幅减少对信托产品的依赖,主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和FOF产品,尝试向资产管理公司转型;而恒天财富这类处于创业阶段,高度倚重信托产品的公司,则面临较大的压力。
在和信托公司的博弈过程中,第三方公司整体处于弱势状态,但是不排除一些直销能力较弱的信托公司继续与其合作。
推荐合格投资者与代销产品之间的界限本就模糊,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规避政策的方式也很多。同时,如果第三方公司愿意把客户信息交给信托公司,且同意信托公司与客户面签,合作的渠道仍然是通畅的。
10月17日,多位信托公司高管向本报透露,《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到各信托公司。
《通知》的核心精神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直销,实质性的支持措施是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并大大简化了产品报备程序。在鼓励直销的同时,对代销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必须将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必须与客户当面签订合同。
《通知》重申,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这意味着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将继续无缘代销信托产品,仅能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
“银监会现在想给信托公司发一把尚方宝剑,迫使银行和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向信托公司交出客户。”业内人士评论说。但信托公司能否真正举起这把剑,则取决于与银行、第三方公司博弈的结果。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通知》在完成意见征求后,将于近期下发。银监会原计划制定《信托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但考虑到制定《办法》程序较复杂,“为了争取时间,改为《通知》,但实际效力差异不大。”
异地营销放开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册地之外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异地营销中心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除外。
异地营销中心设立的准入门槛为: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三级以上;受托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具体金额待征求意见后确定)。
异地营销中心获批设立后,可从事:信托产品推介、发行和客户签约工作;为配合产品营销而开展的品牌宣传、市场推广等活动;以及履行对客户的售后服务等。
为了支持异地营销中心发展,此次银监会还刻意简化了信托产品的报备程序。由目前的同时向属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报备同意,简化为只需向属地局报备,属地局再将资料内部抄送异地局即可,不需要信托公司再找异地局报备。
尽管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直销,但受制于多重约束,直销团队的建立非一蹴而就。
比如,信托公司以往多采用项目团队制,每个团队都像一个独立的小信托公司。找项目、做产品设计、发售产品都由一个团队完成,各个团队也积累了一些客户资源。现在,公司要把客户资源全部集中到营销中心,面临内部“诸侯”的强烈反对。
再如,信托产品的发行目前很不稳定,特别是房地产信托产品受政策变动影响极大。而庞大的销售团队建立起来之后,若产品发行供应不上,销售团队可能因为没有业绩而大量流失。
对此,一位信托公司总经理表示,直销业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公司内部“铁腕”推动外,也需要在产品和渠道之间寻求平衡,即产品的发行量要尽可能保持稳定,并与销售能力相匹配。
博弈升级
针对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受托人却见不到委托人的尴尬,《通知》特别强调,信托公司不得将客户甄别、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职责委托他人。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必须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当面签署。
不仅强制信托公司与客户“面签”,《通知》还规定,代理推介机构应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确保提供的客户信息能够满足信托公司甄别合格投资者的需求,并能够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有效地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后续服务等职责。这些客户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等。
《通知》的这些规定,使信托公司有充足的理由让银行把客户信息交出来,但是信托公司能否真正强势起来,还须看双方博弈的结果。
如果银行继续居于强势的地位,则可能采用一些“变通”的办法。比如,银行和信托公司不签信托产品代销合同,而改签“代理信托资金收付”合同,非代销之名,行代销之实。
信托公司获尚方宝剑 银监会鼓励异地直销
对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代销信托产品,《通知》则重申予以禁止。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这意味着,第三方公司要么把客户带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获得一点劳务佣金,要么选择不再代销信托产品。
目前,成熟的第三方财富公司如诺亚财富已大幅减少对信托产品的依赖,主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和FOF产品,尝试向资产管理公司转型;而恒天财富这类处于创业阶段,高度倚重信托产品的公司,则面临较大的压力。
在和信托公司的博弈过程中,第三方公司整体处于弱势状态,但是不排除一些直销能力较弱的信托公司继续与其合作。
推荐合格投资者与代销产品之间的界限本就模糊,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规避政策的方式也很多。同时,如果第三方公司愿意把客户信息交给信托公司,且同意信托公司与客户面签,合作的渠道仍然是通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