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年综合资料
主动管理:信托公司新一轮发展的助推器
发布时间:2010-11-18   来源:金融时报 2010-11-6 孙毅   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托市场的发育及信托业务的快速增长,主动管理类信托受到监管机构的提倡并给予了政策支持,信托公司也多有具体实践和创新。那么,如何理解主动管理类信托应运而生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如何有效拓展主动管理类信托,并使之成为信托公司新一轮改革与发展的助推器?这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深入探析。

  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基本特点按银监会的定义,主动管理类信托主要指在信托资产管理中,信托公司承担了产品推荐、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按此定义,在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中,涉及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包括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受益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并购类信托等,均可归入主动管理类信托,而通过单一信托计划方式,以提供平台或通道方式为主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企业受托贷款、私募基金阳光化、企业股权代持等可归入被动管理类信托。

  银监会对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定义及所包含内容,是从比较广义的角度诠释主动管理信托,但从其内涵性上挖掘,主动管理类信托应该具有主导性、深度性、系统性、创新性、可靠性五大特点。

  从这些基本特点出发,信托公司如果真正实现了主动管理类信托,并加以有效运用,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管理水平及增长模式就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从更高的战略层面看,主动管理类信托模式的运用,实质上是信托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是信托公司实现战略增长的可行路径,是优化经济增长方式在信托领域的具体运用。

  主动管理类信托的运用与管理模式

  主动管理类信托立足主动、依靠自主去拓展各类市场与业务。在产业领域上,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环保投资、能源开发、低碳经济等领域的企业及项目,均可以实施主动管理类信托。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可以作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信托的突破口和试验田,从中积累主动管理类信托的有益经验。证券类信托,也是主动类管理信托运用的战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就是最好的范例。在这方面云南信托、华宝信托都有较好的实践。另外,在银信合作方面,提升信托公司在证券投资业务、受让资产业务、发放信托贷款业务的自主管理能力,也是主动管理类信托的重要方面,包括既要充分与银行合作,扩大业务范围,又要体现信托的自主管理能力,从亲自履行管理职责上下工夫。

  主动管理类信托从中期方向上看,还体现于构建各类信托产业基金;从一般层面上看,是发行不定向、宽范围、灵活配置的信托产品;从更高层面要求,是要利用信托原理与方式,由信托公司选择基础设施、房地产、新能源、环保、农业等行业,开发3至8年中长周期、开放式、滚动发行与运作的特定产业基金信托,并形成较标准的信托单元,争取与证券投资基金一样,到相关证券市场上市,实现进一步的价值发掘、产品流通和可行退出,进而全面提升主动类信托产品的层次。设计和开发具有专门定向和主动管理特色的产业基金信托,将是信托公司提升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高端专属品牌的战略方向。

  主动管理类信托加大了信托公司的主导地位与责任,在具体运用方式上可分为:直接介入式、间接介入式和引进合作式三种。

  直接介入式即信托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介入相关企业及项目,通过依托《公司法》及现代企业的相关制度,从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几个方面,比较全面地介入所投资公司的运营及管理,并派人担任相当层面的企业领导职务。股权投入类信托正成为信托公司拓展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基本依托与突破口。直接介入式要解决好信托公司深入并有效控制公司经营发展与发挥合作企业积极性的关系,既要有机参与,又要防止不切实际地过度干预;既要严控风险,又要支持企业开拓进取;要把握好介入的“度”及相关技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间接介入式即信托公司虽然以股权或股权投资+贷款方式进入企业,成为所投企业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但受相关条件制约,基本上以派出董事、副总、副财务总监及监事会成员等方式参与企业管理与控制,对一些重要决策有制约权,并进行不定期地重点检查。此类方式仍然体现了主动管理信托的要求,但程度有限,如把握得好,可以相当程度地监控所投企业的运行。

  引进合作式即引进专业合作方弥补信托公司专业不足。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因某些行业操作复杂、专业技能高、周期较长等,需要有能经营、懂专业的机构配合介入。信托公司不能完全替代所投企业的经营,又要相当程度上有效介入,管理和控制自主性投资为主的企业及项目,故需要聘请相关优秀的专业机构作为主动管理体系中的有机构成,承担专业性强的具体操作工作,信托公司着重在经营决策、资金筹集、风险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