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时来运转
发布时间:2007-03-12   来源:张文绩/上海金融报   分享到:
银监会3月7日在其网站发布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稍早前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起,均于 3月 1日起开始实施。这些新的信托监管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信托业的制度建设,突出了信托公司的理财主业,可谓中国信托业适应综合经营需要和资本市场开放新格局的变革迎新之举。
事实上,从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中国信托业前后已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清理整顿,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经历。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对信托制度内生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综合经营加速的新形势,发挥信托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健康、稳健发展成为监管当局首先考虑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新办法应“势”而生。那么,2007年,尚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信托业会否迎来其发展史上的“春天”,信托产品又会否成为理财市场上的一大“宠儿”?
体弱多病
纵观中国信托业2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从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整个行业起起伏伏,前后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全国性行业整顿,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然而,也正是这五次大规模的行业性清理整顿,使国内的信托行业逐渐走出了“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同时,各家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重组,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以下,我们列出了中国信托业五次全国性清理整顿的简要情况:
第一次清理整顿是在1982年,国务院针对当时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清理。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
第二次清理整顿是在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顿是在1988年,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第四次清理整顿是在1993年,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
第五次清理整顿是在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在业内人士看来,吸取了前四次信托业整顿的经验教训、以信托业归位为主旨的第五次信托业整顿无疑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以信托业归位为立足点,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信托监管法规框架,并相继出台了信托会计制度、信托专用账户制度等关系到信托功能能否正常运转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公益信托为核心业务的经营范围基本确立,为归位后的信托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其次,在实施信托分类处置、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原有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通过关闭、转制等各种方式退出了信托业,只有一部分经营业绩较好、内控比较完善、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信托投资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销坏账、补充资本、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实现了重新登记,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理财队伍,为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组织准备。
第三,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抓住我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后,社会财富迅速积累、产权改革日益深入这样一个历史机遇,发挥信托理财的破产风险隔离和资金运用方式灵活优势,积极进取,不断创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经济建设需要的信托理财产品,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居民储蓄向产业投资转化等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回归主业
为加强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最近,国内有关监管部门在对原有信托监管法规清理、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信托监管法规建设。
中国银监会在近期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规章(以下统称“新办法”)。新办法颁布后,废止了10多件原先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信托公司法规制度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而对一些基本的信托监管规定,如信托财产专户、公司信息披露等,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为做到疏堵结合,引导信托公司科学发展,新办法在信托公司
事实上,从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中国信托业前后已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清理整顿,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经历。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对信托制度内生需求的快速增长,以及综合经营加速的新形势,发挥信托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健康、稳健发展成为监管当局首先考虑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新办法应“势”而生。那么,2007年,尚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信托业会否迎来其发展史上的“春天”,信托产品又会否成为理财市场上的一大“宠儿”?
体弱多病
纵观中国信托业2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从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整个行业起起伏伏,前后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全国性行业整顿,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然而,也正是这五次大规模的行业性清理整顿,使国内的信托行业逐渐走出了“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同时,各家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重组,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以下,我们列出了中国信托业五次全国性清理整顿的简要情况:
第一次清理整顿是在1982年,国务院针对当时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清理。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
第二次清理整顿是在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顿是在1988年,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第四次清理整顿是在1993年,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
第五次清理整顿是在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在业内人士看来,吸取了前四次信托业整顿的经验教训、以信托业归位为主旨的第五次信托业整顿无疑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以信托业归位为立足点,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信托监管法规框架,并相继出台了信托会计制度、信托专用账户制度等关系到信托功能能否正常运转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公益信托为核心业务的经营范围基本确立,为归位后的信托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其次,在实施信托分类处置、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原有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通过关闭、转制等各种方式退出了信托业,只有一部分经营业绩较好、内控比较完善、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信托投资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销坏账、补充资本、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实现了重新登记,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理财队伍,为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组织准备。
第三,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抓住我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后,社会财富迅速积累、产权改革日益深入这样一个历史机遇,发挥信托理财的破产风险隔离和资金运用方式灵活优势,积极进取,不断创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经济建设需要的信托理财产品,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居民储蓄向产业投资转化等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回归主业
为加强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最近,国内有关监管部门在对原有信托监管法规清理、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信托监管法规建设。
中国银监会在近期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规章(以下统称“新办法”)。新办法颁布后,废止了10多件原先施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信托公司法规制度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而对一些基本的信托监管规定,如信托财产专户、公司信息披露等,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为做到疏堵结合,引导信托公司科学发展,新办法在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