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些信托公司收到了银监会以及当地银监局下发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讨论稿)、《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讨论稿)、《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按计划,两个管理办法将在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而办法颁布到施行的3年内,信托公司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结束过渡期,通过后银监会将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
北京一家信托公司人士认为,上述文件的具体条款如果得到实施,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和盈利空间将会被显著压缩,将会有一些中小信托公司的生存成为问题。
用益信托工作室的朱宇将主要条款总结为六条。一是限制“银行类”资金信托业务发展,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删去了贷款方式,限制信托公司开展的与银行贷款类似的信托贷款业务。二是抬高委托人的合格门槛,对单个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明确规定不得超过50人,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为同一人。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人也做了明确规定,个人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每年收入要超过20万元,最低购买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三是禁止信托公司开展实业投资。四是放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五是强化了受益人利益第一的原则,赋予了银监会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经营不善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权利。六是强化对信托公司资本金的差别管理,对不涉及信托财产运用、处分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对经营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债券承销等业务的需符合相关法规对最低资本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