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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托业99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4-05-28   来源:   分享到:

 

银监会近日向各银监局和信托公司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下称“99号文”)

执行细则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这反映出银监会对信托监管的进一步升级。

资金池清理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

  针对信托的“非标”业务,99号文做出了清理规定,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6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执行细则对资金池清理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一是必须尽快推进清理工作,不许拖延,更不许新开展此类业务;二是不搞“一刀切”,而要各家信托公司依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因司制宜”,自主自行制定清理整顿方案;三是不搞“齐步走”,而要各家公司遵循规律,循序渐进,不设统一时间表,不设标准路线图,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引发新的风险。

  在近11万亿信托资管管理规模中,尚无官方确切数据统计资金池业务究竟有多大。业内比较一致的说法是,中融信托的资金池业务较大,规模在600-700亿元之间。大多数信托公司均有资金池业务,一般比例控制在自身资产管理规模的10%-20%。一方面,长短错配赚得息差;另一方面,资金池业务可积累忠实客户,一旦公司内部有风险项目,池子里的钱随时可以受让出了问题的信托受益权,保证“流动性”。

  房地产和异地推介可自主展业

执行细则在优化信托业务管理方面也较99号文提出了更细化的规定。包括对信托公司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信托公司在拟新开展的每笔业务(包括所有集合、单一、财产权信托项目和涉及关联交易的固有业务)开展前,只需向监管机构报送事前报告表。

  机构将拟新开展的每笔业务在推介前10日上报监管机构,其中,除关联交易业务须监管机构通知无异议后才可开展以外,其他业务(包括目前实践中需监管机构事前表态的房地产和异地推介业务)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前置表态。只要未被监管机构叫停,信托公司在10日报告期结束后即可自主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