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时代:信托业重塑与再定位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作者:胡萍 来源:金融时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引发诸多关注。按照央行的相关说法,《意见稿》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作出了相关指导。作为资管业务的重要参与者,截至2016年末的数据,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同期银行表内外理财余额之和为29万亿元,信托公司紧随其后。《意见稿》出台对信托公司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利好及影响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记者:您认为《意见稿》出台的背景以及意义何在?
邢成:《意见稿》出台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因为长期以来资管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规章和口径,乱象不断,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因素。特别是近几年来,资管市场的主体多元化,各监管部门纷纷在松绑和创新的背景下,给自身所管辖的金融机构松绑,开放所谓资管业务。在此背景下,资管规模快速增长,其中扮演主角的是商业银行、券商及子公司、基金及子公司、保险及子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公司。无论是从机构性质、机构结构以及机构数量、机构规模看,都较大资管市场形成之前复杂了很多。在大资管环境下,如果按照原有的管理模式、监管框架,必然出现政出多门、无序监管的乱象。也就是说,各机构开展的业务是完全相同的,所依据的监管政策却是各不相同的。由此造成各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更导致整个资管市场乱象丛生,出现很多监管死角和交叉点。这些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也给系统性金融安全带来隐患。在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加强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如果放任政出多门、无序监管,就与此精神相违背。因此,《意见稿》出台是必然。
记者:对信托公司有哪些影响呢?
邢成:利好因素是主流,对行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重大的正面推动作用。《意见稿》首先提出要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我一直提倡资管产品应分类监督、分类销售、分类设计。《意见稿》提出要确立分类标准,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这对信托没有实质影响,因为信托的私募性质是一直明确的。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对于信托公司影响非常重大。为信托公司开辟了一条正路,关闭了不规范的、擦边的、模棱两可的甚至是违规的做法,对信托构建多层次、多结构、满足各类投资者需求的产品条线非常有利,在政策导向上指出了合规的阳关大道。
其二,《意见稿》出台后,无论是产品分类、减少流动性风险、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也好,都是一视同仁,原来信托行业抱怨较多的过度监管、不公平竞争、同等业务差别待遇等不平等负面现象都会消除,信托公司在监管口径上有望与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不会出现歧视问题。
其三,统一了监管口径以及规章约束以后,特别是对于产品分类、杠杆率要求,风险防范要求都提出了可量化的、明确的标准,信托公司今后将进入硬约束发展时期,因为所有业务规范都已经明确而量化了。在这种背景下,信托公司将彻底而且实质性地加快开启创新转型的步伐。过去由于种种原因,监管不尽完善,竞争条件不充分,有关资管法规不明确,信托公司还有些观望或走捷径的心理,创新的决心和力度有所保留。《意见稿》出台以后,只有按照相关办法指明的路径走才是根本出路,对于促进信托公司加快转型步伐、回归本源定位有巨大促进作用。客观上,也使信托的产品定位与其他机构实现差异化发展,加强核心竞争力,真正成为资管市场的主力军和生力军。
记者:有哪些挑战或是约束呢?
邢成:首先,《意见稿》提出要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就是要防止过去曾出现过的为规避监管政策而开展的平台业务、出表业务、通道业务,这些单纯为规避监管而开展的变异了的信托业务,实际上经过层层包装已经不是资产管理业务,变异为明股实债、明股实贷等所谓信贷业务,给国家宏观金融调控带来困扰而且存在潜在金融风险。因此,过去传统的、有些信托公司占比还较高的通道业务会受到严重冲击,或者被全部叫停或淡出市场。
其次,《意见稿》提到减少流动性风险。一是在管理上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是规范管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强调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对信托公司的资管能力和资管技术以及专业化程度提出很高要求。如果团队结构、专业结构不能跟上,今后业务就会受到影响和拖累。二是《意见稿》强调要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今后的政策是要根据投资风险确定杠杆率高低。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这将对信托公司提出更高的严格要求,过去无论风险高低,通过杠杆放大盲目扩张,追求资管规模,形成的一套广种薄收、粗放经营的营利模式,就会在新形势下受到严峻挑战,信托公司必然要走内涵式、精细化、高附加值发展的模式。
最后,《意见稿》提出不搞一刀切,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说明《意见稿》的制定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信托乃至整个资管行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正面推动作用。
记者:《意见稿》首次定义了刚性兑付的4条认定标准,且设立了投诉举报机制,体现出监管层对于打破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的决心。对于信托打破刚性兑付的问题您有什么看法?
邢成:刚性兑付问题对信托行业意义重大,应注意三点,一是要界定什么是刚性兑付,二是在什么情况下刚性兑付是违规的,三是如果打破刚性兑付,责任如何界定。按照信托法相关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据此,哪些是受托人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而哪些又不是,需要进行特别细化的操作规则以及责任界定,并做好新老过渡安排,不然草率行事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还会引发其他不良后果。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制定针对信托公司可量化、极具实操性的受托人尽职管理细则,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信托公司则需要严格防止打破刚性兑付后放松风险防控措施,使得信托业多年构建的完整交付信托财产的坚定信念和严格完善的风控体系受到动摇和冲击,特别要避免极少数公司在出现风险和不良项目时,混淆视听、推卸责任、转嫁危机的违法行为,否则将会给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记者:《意见稿》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有三点,其中一点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也有三条,其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意见稿》一旦实施,信托公司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否也应进行相应的更改?
邢成:这两个标准或许不是同一口径,但如果二者有差异,一旦《意见稿》落地,信托公司应该按照新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