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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23亿美金海外信托 怎样的结局才符合正义?
发布时间:2023-11-01   来源:新财道财富管理   分享到:

近日,“恒大资不抵债”、“许家印被抓”、“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等话题在社交媒体上闹的沸沸扬扬。而凤凰财经的一份报道进一步激发了民众的愤怒。据披露,许家印在申报恒大财产破产前,为两个儿子成立了一个金额高达23亿美元的单一家庭信托基金。信托文件规定,23亿美金只能存银行的定期,受益人只能分利息部分。这就是被称做许家印给儿子的“富二代保护计划”。


1、许氏资产保护计划


家族信托、“富二代保护”,这些原本是企业家的私事,公众无权介入或干预。然而,许氏的问题在于他触及了法律的高压线,碰触到了公众正义与良知的底线。


自恒大爆雷以来,两年多时间里,许家印一直高调宣传“保交楼”的口号,宣称“自己和恒大的一切都是党和国家的”,让许多人对他抱有或多或少的期望或同情。然而,“富二代保护计划”、静默式技术离婚“分割财产”、原配取得海外身份等系列安排,又暴露出他的老奸巨猾。许家印主导下的恒大在国内留下了2万多亿巨额债务——相当于14亿老百姓每人需要拿出2000 块才能填平的窟窿,以及,据称高达1000万套的烂尾楼。


悲壮沧桑,精明虚伪,反差强烈。关于许家印的“富二代保护计划”,网络上形成了汹涌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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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博主、微博大V鳄鱼十三发博文解读:“23亿美金的信托基金,有什么用?”“许家印在恒大出事之前呢,就给他儿子建立了一个单一信托,这个基金就非常安全,只能有指定的受益人去享受,也就是儿子,即使他的儿子做生意亏损了一个亿,债权人呢,也只能拿走利息的部分,本金呢,依然安全。如果信托公司倒闭了,只需要换一个委托人,依旧可以继续信托,这种设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安排,他们就可以实现各种破产的隔离。”


柯基犬网络科技创始人、微博大V科技犬建哥说:“许家印只用了六招,就实现了金蝉脱壳:第一招,资产个人化。第二招,债务公司化。第三招,风险社会化。第四招,在国内银行借钱,在境外注册公司。第五招,债务留在国内,债权保护在境外。第六招,和妻子离婚在境外宣布,切割资产在国内。”


2、被误读的海外信托


目前,许多博主及互联网文章大多认为,许家印通过海外信托完成了财富的海外转移,也就是实现了资产保护的富二代计划。有些服务机构也趁机宣传家族信托的“神奇功效”,如某机构文章如下:“家族信托确实帮助许家印家族实现了资产保护、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等重要目的,作为最重要的财富保护和传承工具之一,家族信托再次被证明是可靠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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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欠债2万多亿,却能为家人留下上百亿信托基金,引发了人们对于财富保护和遗产规划的思考,也让许多人误读了海外信托,将它与逃废债务的帮凶工具结合起来。这显然是在污名化信托与海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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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说,没有人可以靠做空自己的祖国发财。我想说,没有人可以用包括信托在内的工具达成违法犯罪的目的。信托,和我们熟悉的合同、遗嘱、保险、资管等并无二致,都是中性的,是在依法合规的框架内,帮助我们达成合法目的的工具而已。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在信托的运用上也是禁区。我们常说信托具有灵活性,前提仍然是,依法合规。


所以,目前主流声音传达的信息,具有很强的蛊惑性与误导性。


真实的情况是,许氏虽然搭建了海外信托,但究竟能否真的起到资产保护的安全盾作用,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刑案的介入,即许氏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抓,该信托很有可能最终无法发挥作用。


当然,作为专业人士,我们还是从专业而非情绪角度展开分析。


许氏海外信托能否帮助许家印家族实现资产保护目标,取决于以下几个问题的回答:


问题1:许氏海外信托的财产来源于哪里?是否为犯罪所得?

问题2:许氏设立海外信托的目的是否合法?

问题3:许氏设立海外信托是在风险暴露之前还是之后?

问题4:许氏在海外信托中是否保留了解除、终止等权力?


当然,目前已有的信息还不足以回答以上问题。鉴于财产来源是设立有效信托的重要前提,本文重点探讨一下。


许氏海外信托的财产究竟来自于哪里?


我们知道,装入信托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否则信托无效。所以,我们首先要问的就是,许家印设立海外信托的资产究竟来自于哪里?


许家印家族的资产在大类上可分为恒大股票以及非股票类其他资产(包括现金、理财产品及外汇等,我们统称现金类资产)。许家印装入海外信托的财产,究竟是否包括了恒大股票呢?从媒体披露的内容来看,该信托基金被披露的规模为23亿美金,该信托文件规定信托财产仅能存银行定期、仅能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显然,股票资产不太可能涉及存银行定期的问题。而且,对于许家印来说,置入股票并不能达到富二代资产保护的效果,企业经营的风险仍然会传导给家庭——自债务爆雷以后,中国恒大集团的股价已经大幅下跌至1元以下(截至2023年10月24日收盘价为0.24港币),因此可以大胆推测,许家印装入该信托的主要是现金类资产。


那么,许家印的现金类资产来自于哪里呢?


毫无疑问,主要来自于恒大这些年的股息红利或债务利息。


《胡润百富榜》2018年统计,许家印拥有的私人财产高达2900亿,其中主要的财富形态是其持有的恒大股票。但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金额也不低。


来看恒大这些年披露的年报。虽然这几年恒大的财务状况一直不达标,但分红率一直排在行业中前列。2011年到2020年期间,恒大集团年年分红,分红率一直维持在50%,远高于保利、融创、碧桂园、万科20%-30%的分红率。


问题是,分红的这些钱是怎么到许氏夫妇口袋的呢?


我们来看恒大架构图,由于恒大集团是通过“小红筹”架构在香港上市的的协议安排,许家印及其原配各自通过100%控制的离岸公司(两家BVI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中国恒大集团77.81%的股份,因此,总计金额高达529.65亿元人民币的巨额分红,通过支付股息红利以及境外美元债等形式,最终到了许家印、丁玉梅等人(下称许氏家族)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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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中国恒大集团及恒大地产架构图

(说明:上市主体为中国恒大集团(开曼),此图来自2022年披露报告,在架构中仍为许太太)


许氏获得的巨额利息&分红收入合法吗?


许多人认为,许氏家族通过股权及其对恒大管理与决策的控制,采取左手倒右手的手段向自己支付债务利息、股息红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这样的观点需要确凿的事实证据。在有权机关作出明确结论之前,不能轻易下结论。不过,从9月底披露的公告来看,“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已经被采强制措施”,可以肯定有关机构已经掌握一些他违法犯罪的线索或证据。


但我们在判断这些分红收入是否属于许氏家族违法所得时,还需要考虑违法犯罪行为与分红收入之间的关联性、因果性。这就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具体类型。此前,IPG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分析:“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家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诈骗罪、偷逃税收罪、挪用资金以及非法侵占罪等,许家印以及恒大的一众被抓高管也不例外。”柏文喜提到的这几类罪,特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类案件,通常刑事犯罪与民事行为紧密交织,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案件的处理会产生重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按“先刑后民”的顺位来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说,许氏从恒大获得的巨额收入是否合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等公检法等权力机关的程序及最终的认定。如果许家印最终被认定构成非吸罪、集资罪等前述犯罪,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要求退赃,吐出所有的犯罪所得及相关收入。这可能会影响海外信托财产来源的定性。


当然,刑事定性也并不是唯一影响因素。实际上,即便没有上述犯罪,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许氏家族构成非法分配公司利润的行为,如将外部融资款以股息红利的形式分配出去,或者公司决策程序违法,或者存在其他侵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外部人的行为,那么,这同样会影响许氏家族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这背后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


3、正义也许会迟到 但绝不会缺席


综上,如果我们有确凿证据证明以下任意一条,那么,该信托就有机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1)许家印设立海外信托的财产来源不合法,如刑案落定,有权机关认定许家印构成非吸、非法集资等犯罪;或


2)许家印设立该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资产、逃废债务,或


3)许家印是在自己或恒大出现资不抵债风险(或可预见的巨额或有负债)时(及之后)设立的信托。


信托无效或被撤销只是救济的第一步。由于这些财产已经放入了海外安全柜内,要追索回来并不是容易的事情。


对于许家印夫妇及恒大的债权人来说,可以提起撤销或主张该信托无效的诉讼。由于信托资产在美国,从执行便利性考虑,建议在美国本土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在国内提起,然后拿着裁决去域外司法机关提请承认并执行裁决。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代表民众的国家如何追回这些海外财产?这可能是所有为许氏窟窿埋单的民众都想知道的。由于许氏家族已经将资产转移到美国,中美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这是追逃的主要障碍之一。但这些国家均承认与执行包括我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财产等裁决的内容。


除了寻求国内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式外,我国政府也可以在境外提起诉讼,以相关资产系受托资产为由主张返还。在英美法系信托法下,有一个著名的判例,即Attorney General for Hong Kong v. Reid(即著名的胡礼达案),这是英美法域法官在裁判如何处理非法财产来源时经常援引的判例。在这个案例中,香港政府成功地以受托财产、受信关系等理由,说服了法官将相关资产返还给香港政府。我们可以从港府向域外追缴非法财产的经验中获得启发。


胡礼达案


胡礼达曾担任香港律政署的高官。律政署内部负责公诉部分工作的部门叫作刑事检控科。胡礼达在律政署的职位是Deputy Crown Prosecutor(副检控官),后升任Acting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即署理刑事检控专员),主管刑事检控科。这个职位很重要,是代表香港政府,实现公平正义的人物。


1989年10月,胡礼达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廉署随后前往新西兰调查胡礼达的资产情况(胡礼达持新西兰护照),而胡礼达于当年12月持假护照潜逃马尼拉。廉署发出通缉令,次年3月他被菲律宾遣返回港,接受审讯后获重判入狱8年,并罚款港币1240万元。


胡礼达收受的贿赂,主要被用来购买新西兰的土地,一些由他和太太持有,一些转让到其律师名下。在胡礼达被定罪后,香港政府向新西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这些土地判令归香港政府所有。


香港政府的主要理由是,胡礼达作为香港政府的署理刑事检控专员,同香港政府间存在受信关系,因此他以收受的贿赂所购买的土地,应当被认为是以信托形式为了香港政府之利益而持有,从而可以由香港政府追缴。


这个案件最终上诉到了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五位大法官一致认为,可以适用推定信托的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胡礼达被认为是一个推定信托的受托人,该推定信托的受益人是香港政府,因此该三处物业应当判决给香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