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巍:新规提供“安全垫” 信托公司需做好五大调整
发布时间:2010-10-11   来源:   分享到:
日前,银监会已正式向信托公司下发《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将对信托公司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将与净资本挂钩,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和讯网就此特独家连线北京信泽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信托培训总监王巍。
新规为信托发展提供“安全垫”
王巍对此表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是信托业风险管理的一次重要变革,“净资本”其实是外在形式,内在本质则是风险管理,即以信托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动态风控机制。净资本的基础是净资产,参考变量是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结构,关键要素是三大类业务中不同子项的风险系数。净资本管理新规构建了以综合性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监管层引导信托行业步入“风险创造价值”良性发展轨道的一次重大改革。
通俗地讲,新规为营业信托的发展安装了一个“安全垫”,也就是说由净资本为信托公司各类业务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有业务类资产、信托业务类资产、其他业务类资产)提供了风险补偿。在信泽金信托培训的系列专题中有一个颇具特色的主题——“结构化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际上也构建了一个类似“结构化”的风险收益配置机制,净资本在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中扮演了类似于“劣后受益人”(或称“次级受益人”)的角色。
同时,由于净资本管理为不同类型业务设定了相对应的风险系数,因此信托公司的受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按照结构化的解释路径,监管部门实际上是在信托公司的受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之间设定了一个“杠杆”比率。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而言,这种净资本模式的“安全垫”以及相应的“杠杆”比率,对信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是有深远影响的。
新规在信托资产与自有资本间架起“连接阀”
王巍进一步分析,《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是信托业监管模式的一次重要转型,即由原来的“事后监督纠正”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型,净资本管理不是针对具体项目、具体时点、事后结果的风险管理静态机制,而是净资本、风险资本和净资产三者结合并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动态机制。
新规的战术价值是管理“净资本”,而战略价值则是管理“风险”,即以净资本为中枢来综合调控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风险配置结构。监管部门颁布新规,是总结信托业历史、经验和教训的一次全新尝试,也是借鉴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的一次有益探索,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障金融系统安全、信托业稳健发展以及维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风控创新。
新规的重要效果是在信托资产与自有资本的“隔离墙”之间架起了风险管理的连接阀。过去,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与自有资本之间保持相互隔离,相互之间并无风险管理的直接对应关系,信托资产的规模扩张所受限制较小,也不需要与自有资本之间挂钩风险责任或者形成一定比例关系。新规的净资本管理模式则打通了“信托业务资产规模及类型——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净资本——净资产”这一链条,实际上要求信托公司以40%以上的净资产为信托公司业务开展提供安全保障。这一监管改革将彻底打破信托业务的“三无”状态——无业务规模约束、无业务类型约束、无风险责任约束,并将从根本上改变信托公司依靠“道德自律”来控制业务风险的展业模式
信托公司“空壳化”经营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信托新规首次对信托公司开出准入门槛,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且应当持续符合两项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对此,王巍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不是着眼于一个具体项目或具体时点的风险管理,而是针对信托公司的系统风险以及信托业的长治久安所做的战略监管,从而营造一个安全、稳健、具备持续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信托市场环境。
他表示,新规把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净资产、各类业务资产规模这四个要素连接起来,有助于把快速扩张的信托业引导到稳健增长的良性发展轨道。
新规设定的风险控制指标之一就是“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同时,按照“净资本不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这一原则,如果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低至人民币2亿元这个最低限,则此时信托公司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最高限是2亿元;并且,按照“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40%”这一原则,此时信托公司的净资产至多需维持在5亿元的水平。
鉴于净资产主要是由自有资本和以前经营年度累计利润组成的,那么信托公司要维持2亿元这一净资本底线,就必须一方面做好固有资产的运用,同时还要保留足够的自有资本,在二者之间找好平衡点。
由此可见,信托公司“空壳化”经营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以少量自有资本维系巨额受托资产规模的“空手道”模式也将戛然而止。
另外,回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3亿元注册资本要求(另
新规为信托发展提供“安全垫”
王巍对此表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是信托业风险管理的一次重要变革,“净资本”其实是外在形式,内在本质则是风险管理,即以信托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动态风控机制。净资本的基础是净资产,参考变量是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结构,关键要素是三大类业务中不同子项的风险系数。净资本管理新规构建了以综合性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监管层引导信托行业步入“风险创造价值”良性发展轨道的一次重大改革。
通俗地讲,新规为营业信托的发展安装了一个“安全垫”,也就是说由净资本为信托公司各类业务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有业务类资产、信托业务类资产、其他业务类资产)提供了风险补偿。在信泽金信托培训的系列专题中有一个颇具特色的主题——“结构化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际上也构建了一个类似“结构化”的风险收益配置机制,净资本在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中扮演了类似于“劣后受益人”(或称“次级受益人”)的角色。
同时,由于净资本管理为不同类型业务设定了相对应的风险系数,因此信托公司的受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按照结构化的解释路径,监管部门实际上是在信托公司的受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之间设定了一个“杠杆”比率。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而言,这种净资本模式的“安全垫”以及相应的“杠杆”比率,对信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是有深远影响的。
新规在信托资产与自有资本间架起“连接阀”
王巍进一步分析,《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是信托业监管模式的一次重要转型,即由原来的“事后监督纠正”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型,净资本管理不是针对具体项目、具体时点、事后结果的风险管理静态机制,而是净资本、风险资本和净资产三者结合并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动态机制。
新规的战术价值是管理“净资本”,而战略价值则是管理“风险”,即以净资本为中枢来综合调控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风险配置结构。监管部门颁布新规,是总结信托业历史、经验和教训的一次全新尝试,也是借鉴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的一次有益探索,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障金融系统安全、信托业稳健发展以及维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风控创新。
新规的重要效果是在信托资产与自有资本的“隔离墙”之间架起了风险管理的连接阀。过去,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与自有资本之间保持相互隔离,相互之间并无风险管理的直接对应关系,信托资产的规模扩张所受限制较小,也不需要与自有资本之间挂钩风险责任或者形成一定比例关系。新规的净资本管理模式则打通了“信托业务资产规模及类型——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净资本——净资产”这一链条,实际上要求信托公司以40%以上的净资产为信托公司业务开展提供安全保障。这一监管改革将彻底打破信托业务的“三无”状态——无业务规模约束、无业务类型约束、无风险责任约束,并将从根本上改变信托公司依靠“道德自律”来控制业务风险的展业模式
信托公司“空壳化”经营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信托新规首次对信托公司开出准入门槛,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且应当持续符合两项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对此,王巍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不是着眼于一个具体项目或具体时点的风险管理,而是针对信托公司的系统风险以及信托业的长治久安所做的战略监管,从而营造一个安全、稳健、具备持续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信托市场环境。
他表示,新规把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净资产、各类业务资产规模这四个要素连接起来,有助于把快速扩张的信托业引导到稳健增长的良性发展轨道。
新规设定的风险控制指标之一就是“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同时,按照“净资本不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这一原则,如果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低至人民币2亿元这个最低限,则此时信托公司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最高限是2亿元;并且,按照“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40%”这一原则,此时信托公司的净资产至多需维持在5亿元的水平。
鉴于净资产主要是由自有资本和以前经营年度累计利润组成的,那么信托公司要维持2亿元这一净资本底线,就必须一方面做好固有资产的运用,同时还要保留足够的自有资本,在二者之间找好平衡点。
由此可见,信托公司“空壳化”经营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以少量自有资本维系巨额受托资产规模的“空手道”模式也将戛然而止。
另外,回顾《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3亿元注册资本要求(另